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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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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凡年满二十周岁至六十周岁(续保者年龄上限可延至六十九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并采用分期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购买住房、汽车、家具或用于其它用途的借款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全残程度表”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最低不低于投保时的借款余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附加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及给付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需提供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受益人为贷款人的,需提供债权证明;

    4、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受益人为贷款人的,需提供债权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人依法按本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为本合同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项下如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保险金申请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未满期净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全残程度表

    项目

    残  疾  程  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