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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职工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院校、学校及幼儿园等单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的正式员工(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教授年龄放宽为7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投保没有年龄限制)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直接原因在意外事故发生后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此导致身体残疾,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的残疾程度符合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伤害或杀害;
(二)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酗酒、酒精中毒,或者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妊娠、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其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被保险人参加非法的游行、示威、静坐活动;
(十)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讫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可办理续保手续。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保及是否调整续保费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保险费按保险人制定的费率计收。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对于保险费缴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七条 保险人义务
一、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人依据第八条第二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附加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可以采用订立书面协议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书面协议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书面协议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书面协议或批单为准,书面协议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以书面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缴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人自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合同的终止
保险人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身故或残疾,累计赔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非因保险事故而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三条 释义
保险人:指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事故: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的伤害。
无有效驾驶执照: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手续费:指保险人管理费和代理费之和,占所缴保险费的10% 。
净保费:指所缴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管理费和代理费之和)之后的剩余保费:净保费 = 保险费×90% 。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90%×N/保险期间全部月数,N为未到期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