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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最低为人民币三千元。
本附加合同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保险费为七元人民币。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释义
【保险人】指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人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