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险

    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险条款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农业小额贷款直接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贷款人,均可参加此保险。本条款的投保人为申请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的贷款人,被保险人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保险人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如贷款类型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第三人担保,该担保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担保主体资格;

    (二)经保险人认可。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因发生下列灾害造成种植作物或养殖产品的损失,导致投保人在规定的还款期届满三个月后仍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还贷责任时,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发生农业保险中列明的冰雹、洪水、台风、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

    (二)发生农业保险中列明的病虫灾害;

    (三)发生火灾、爆炸、雷击或污染的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共同欺诈,损害保险人利益;

    (二)投保人恶意拖欠贷款;

    (三)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发生虚假贷款、挪用贷款、骗贷套贷等金融犯罪行为;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五)投保人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合同;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银行业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贷款;

    (八)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九)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十一)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十二)投保人未满十八周岁;

    (十三)超出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部分;

    (二)保险事故发生前已拖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因被保险人怠于催收而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本保险合同保障之外的其他贷款合同;

    (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率,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按照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期间与该贷款期间相同并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时间载明于本保险单。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提供贷款合同原件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接受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义务,因贷款合同变更或解除导致保险风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银行业的有关规定履行贷款审核职责,合规发放贷款。被保险人违规发放贷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银行业的有关规定审查贷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对可能导致投保人违约还贷的风险增加情况,应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开展催收工作。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风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催收建议,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授权保险人催收欠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授权保险人协助收回欠款。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迟应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涉及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根据出险情况,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应注明投保人未履行按期偿还余款和保证人未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索赔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二)贷款合同正本;

    (三)保险单正本;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催款通知书副本;

    (六)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其它有关单证、材料。

    如果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的,索赔时还应向保险人提供法院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前,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向贷款人及连带保证人的贷款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在进行欠款追偿工作时,被保险人应积极主动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外,不得中途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可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第二十九条 符合退保条件,保险人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条约定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其中,退保系数确定方式请见下表:

    退保系数表

    退保时的实际承保期间(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月)(S)

    退保系数

    S≤30%

    60%

    30%<S≤50%

    40%

    50%<S≤70%

    25%

    70%<S≤90%

    10%

    S>90%

    0%

    注:实际承保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