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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2009版)条款
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1.空运费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 ;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附加险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中的纵火所致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若损失项目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总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6.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并负责赔偿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
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一、定义
(一)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汽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发。
(二)倒塌是指蒸汽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组成部分的突然的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三)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
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凹槽;
4.组合部件分离。
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实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二)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
8.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所致损失。若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合同约定或保证条款的约定应由供货人、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等有关责任方负责,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
如果已交付到现场的任何保险财产需要修理或修改并且此种修理或修改将在场外进行,则本保险因自动扩展对在工厂进行此种修理或修改的保险财产予以保险。为避免模糊,如果保险财产到此修理或修改工厂的运输完全是陆上或内陆运输,则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应在本条款下予以保险,但如果需要海运或空运,则本条款不对此种运输中或在修理或修改工厂装卸时的损失或损坏予以保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小型安装工程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机器设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过程中,所发生小型安装工程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自动升值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每天的增值金额应该以商定的每年保险金额增值率的1/365增加。
计算公式如下:每天增值金额=保险金额×增值率×1/365
保险金额:详见投保资产明细表,约定每年增值率:10%
除非另有规定,本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指保险生效时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自动喷淋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同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人民币 元
本条款的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
19.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单有相反规定,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并由本公司支付费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本公司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本公司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母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灭火及其他费用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
(一)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二)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三)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本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本扩展条款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总保额的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第三者责任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因发生保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在建工程条款(C)
鉴于在建工程从完工投入运营到进入财务固定资产之间存在时间差,本保险负责赔偿已投入运营工程在此时间段内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上述已投运未入账工程必须取得投运报告,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单总保险金额的15%。
23.85%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24.租金损失险条款(C)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本保险合同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导致下列后果造成被保险人因无法如期归还租借的保险标的而遭受的租金损失:
(一)租借的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二)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受损的租借保险标的进行修复。
但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租金赔偿责任以受损保险标的的每日租金为限,且赔偿期限自原定归还日起计,但最长不超过30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5.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C)
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期内由于突然、意外的污染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损失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能证明该污染是属于:
(一)保期内发生的突然的、特殊及可查明的事件的直接结果。
(二)不是因被保险人未对防止这种污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而产生的直接结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本保单有相反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链条本身的损坏或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电动马达检修保险条款
(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项适用下述条件:
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保险人的代表能到达现场)。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并且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条件均可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保险人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保险人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适用下述条件:
被保险人应按下述间隔时间,对带有涡轮的机器或其部件在彻底打开机器的状态下,自费进行检修,同时,须至少提前两星期通知保险人其检修的时间以便保险人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1)在连续负荷情况下进行主要营运的蒸汽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且其配有具备现代技术标准的综合测试设备,而该现代技术标准可以完全控制该机器的营运状态,则应至少四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 项。
(2)不属上述范围的蒸汽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每三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 项。
(3)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但至少每两年检修一次。
(4)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检修。
无论本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检修间隔时间应从第一次营运开始或所及涡轮发电机或其最后一次检修起算。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通报涡轮发电机在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对因此而采取的措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保险人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期申请。
若在上述(1)—(4)条所提及的相应检修期限超过后发生保险索赔,则保险人仅负责赔偿额外修理费用,但不包括拆卸、安装及类似费用,该拆卸、安装及类似与检修有关的费用应视为检修费。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保险人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从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头两次损失赔付100%
第三次损失赔付80%
第四次损失赔付60%
第五次损失赔付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16.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17.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索赔单据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投保人随时解除合同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如需注销本保单,应至少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保单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应按日计算未到期保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亦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注销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保单制作人条款(C)
本保单的内容与条款及其任何部份,无论是由何人所草拟或预备,其条款内容均视为保险人所制作。
21.取费标准条款(C)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后,在损失项目的取费标准上遵循如下原则:1、按电力行业规定执行;2、各项目的取费标准:①土建项目按某地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执行,②其他建设、安装工程施工、修复预算标准按出险时《电力企业安装工程定额标准》执行。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赔款接受人条款(C)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抵押权条款(C)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索赔费用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