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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一切险附加险(2009版)条款
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一切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1.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自燃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在列明地域范围内由于自燃、渗漏、鼠咬、虫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三)在连接、调度车辆过程中因调度人员或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所载货物与车辆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租用的根据合同或契约应负责保险的设备及财产。但另有其他有同样效力的单独或特别保险存在时,本保险单仅负责超出该保险赔偿责任的部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装载于停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车辆或货柜中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生产需要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各厂区间临时移动时,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财产由保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时间从移动之日起60天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财产价值或场所内部财产保额的10%,以少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二、如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附加险条款不适用;
三、本附加险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本附加险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一)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二)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及设备除外。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5.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8.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9.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0.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1.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2.其他物品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所称“其他物品”是指下列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
(一)单证、手稿、计算机系统资料及商务账册,但仅限于其载体材料的价值以及为恢复原有数据及资料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在该项下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未另投保的模板、模具、模型、设计图纸的重新制作费用,但不包括设计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衣物及其他个人物品,保险人对每一雇员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3.其他物品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坐落地中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
(一)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
对上述财产,保险人仅负责在保单列明地址范围内由于保险责任所导致的损失,且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50,000元。
(二)广告招牌、天线、霓虹灯及太阳能装置等。
对上述财产,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200,000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4.其它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其他财产”应包括:
(一)没有特别承保的现金和邮票;
(二)文件、手稿和商用书籍,但其价值仅限于作为文具材料,以及用以完成它们所需的人工费,但不包括其中所含的信息的价值;
(三)电脑系统资料,但仅限于其硬件材料的价值及为恢复原有数据而需花费的人工及电脑费用(任何有关获得、制作这些信息的费用除外);
(四)模具、模板、设计图纸;
(五)雇员的衣物、工具和其他个人用品(助动车、自行车、手提电脑和移动电话等除外)。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5.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6.自动升值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纳额外保费,保险人同意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限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百分之十。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
被保险人在每次续保日期,均应通知保险人下述情况:
(一) 每次续保开始时需要保险的金额;
(二) 续保期内需要增加的百分率。
如不按上述执行,本条款规定停止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项目在续保前的保险金额将转为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7.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或从损失发生之日起,本保单将自动赔偿并包括在通货膨胀下或增加原材料或劳动成本的情况下,被保险财产的增值,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兹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单结束时通知公司所有的增加额并支付按天数计算的附加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8.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9.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50.80%共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项下经被保险人声明的保险金额若在损失发生时低于保险财产总价值的80%,那么被保险人将被视作共保人,承担实际保额与80%财产总价值之差额部分从而也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1.放弃比例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投保金额达到重置价值的90%,则视作足额投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2.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3.碰撞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控制的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的建筑物、围墙、门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4.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5.盗窃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6.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因导线“舞动”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导线“舞动”:指输电线路在外力的作用下(如刮风、线路覆冰局部脱落、意外撞击等),可能出现导线振动、摆动、跳跃等现象,从而发生导线碰线短路、接地、断线及杆塔倾倒等事故,以致引起输电设备发生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7.“污闪”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因“污闪”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污闪”:即电气设备的绝缘子在遭受自然或工业污染后,附着在其表面的污秽物具有一定的导电性和吸湿性,当遇到环境湿度较大时(如毛毛雨、小雪、大雾等天气),绝缘子的绝缘水平大大下降,其表面泄漏电流明显增加,在工作电压下可能会使绝缘子发生闪络事故,从而导致设备本身损坏或线路跳闸。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8.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货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抢劫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保险金额
按玻璃价值和安装费计算。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块数、金额必须在保单上详细列明。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9.自动喷淋水损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0.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并负责赔偿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
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一)定义
1.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汽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发。
2.倒塌是指蒸汽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组成部分的突然的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3.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
(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凹槽;
(4)组合部件分离。
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实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2.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1.玻璃破碎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
(二)地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62.运输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范围内,保险财产于运输途中临时储存期间遭受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3.地震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责任范围
本条款承保由于破坏性地震或地震引起的海啸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本条款中的地震是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破坏性地震指震级在M5级以上且烈度在VI度以上的地震。
(二)除外责任
本条款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 地震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
2. 本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期限及责任起止日期
本条款的保险期限与主保单保险期限一致。
(四)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 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3.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具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防震设计情况和使用年限的义务。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建筑结构更改而影响建筑的抗震能力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抗震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及时告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损失。
(六)免赔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的 %或人民币 元 ,以高者为准。
被保险财产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保险事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该72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件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
本条款若与保单中其他规定相悖,则以本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4.附加罩棚、露堆财产保险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罩棚(包括简易仓棚)、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罩棚、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5.第三者责任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因发生保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元。
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6.临时修理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扩展包括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元。
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67.超负荷等扩展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设备发生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元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元
68.动物侵袭扩展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鼠、蛇等动物侵袭及飞禽的粪便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9.在建工程条款(C)
鉴于在建工程从完工投入运营到进入财务固定资产之间存在时间差,本保险负责赔偿已投入运营工程在此时间段内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上述已投运未入账工程必须取得投运报告,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单总保险金额的15%。
70.水暖管蒸汽管爆裂保险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暖管因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三)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正常维修、更新等必然支出的费用;
(五)临时性管道和塑料等软管道的爆裂;
(六)管道连接处由于密封不严渗水、漏气;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暴风雨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龙卷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洪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沙尘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碰撞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动物、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自燃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当期的申报库存价值。
(二)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实际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仓储财产实际库存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支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每次损失免赔额: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50/50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二)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三)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防洪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后,对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理保险标的所在地内的沟渠中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指明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了决定哪些财产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人认定已经在被保险人账册上的财产已被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工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工人允许在工地周围进行修理或改建而不应视为是对保单条款的违背。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发生火灾或其它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及为了或关于抗辩、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受益比例分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商标及品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附有商标和品名的被保险标的被损坏,且保险人以事先同意的或估算的价值选择带走全部或部分这些标的,被保人应自费在标的上或其容器外部粘贴“损余物资”字样,或将这些商标和品名移去,但同时不能对标的本身有任何损坏,并按法律要求重新表明这些标的或其容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费按被保险人在保单到期时申报的实际保险金额调整。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免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预计索赔金额不超过___________(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一)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二)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三)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该执行并实施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四)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违反保证条件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六)保险人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保险人将象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由于一个或多个共同被保险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权益转让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名义、利益转让给
(一)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将通知 :
1.保险人注销保险单时,将在正式注销生效日前 天,发出书面通知;
2.本保险单条件的变更或本保险单终止时,将在正式变更生效或终止日前 天,发出书面通知;
3.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或不予续保;
4.本保险单项下超过 元的赔偿。
(二)保险财产无论是实际的、推定的、或商定的全损,扣除本保险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之后,保险人将赔款支付给;
(三)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若经理算后的赔款不超过 元,扣除本保险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之后,将全额支付给 或其指定人;若 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违反贷款协议规定,则该项赔款将全额支付给 ;
(四)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若经理算后的赔款超过 元,扣除本保险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之后,将全额支付给 或按其指示支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取费标准条款(C)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后,在损失项目的取费标准上遵循如下原则:1、按电力行业规定执行;2、各项目的取费标准:①土建项目按某地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执行,②其他建设、安装工程施工、修复预算标准按出险时《电力企业安装工程定额标准》执行。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投保人随时解除合同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如需注销本保单,应至少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保单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应按日计算未到期保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亦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注销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4.保单制作人条款(C)
本保单的内容与条款及其任何部份,无论是由何人所草拟或预备,其条款内容均视为保险人所制作。
35.索赔费用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