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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2009版)条款
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1.清除残骸费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专业费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特别费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空运费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保证期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附加险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证期: 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6.内陆运输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工地外储存物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工程完工部分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清除污染费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10.地下炸弹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责任免除(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他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设计师风险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12.埋管查漏费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
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并且 %的焊缝已经X光检查,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一流体静力试验段的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最高赔偿限额:
13.工程图纸、文件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4.契约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并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总保险金额:
年费率:
保险期间:自 至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核燃料组件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根据以下条件扩展承保核燃料组件的损失。
(一)定义
核燃料组件包括:
1.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
2.燃料包层;
3.支撑结构。
(二)承保期限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本条款承保期限自燃料组件在安装工地卸下起,至每一燃料组件置入压力反应堆的位置后止。
若本条款承保的平均持续时间超过 个月,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延长期限。
(三)一旦发生损失,本条款负责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所有损失修理费用,该费用包括:
1.从损坏的燃料组件中提取燃料,并对此检查和储存的费用;
2.修理或重新放置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的费用;
3.重新加工处理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4.重新放置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5.将核燃料、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组装成燃料组件的费用;
6.运输和保险费用,包括为获得必要的进口和运输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任何受损燃料组件的赔偿金额都不超过该燃料组件在保额中所占的比例。
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燃料组件的实际金额 × ‰/年度)
燃料组件的实际金额: 日期 燃料重量(吨)
实际金额
17.压力反应堆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压力反应堆及内部物体(燃料组件及吸收器成份除外),对通常修理费用及清除污染费用不作区别,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压力反应堆的外部范围根据附件第 号图纸所示确定。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燃料组件---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燃料包层及相关的支撑结构。
吸收器成份---关闭杆、控制棒及相关的结构材料。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19.地质灾害特别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工程因地崩、山崩、滑坡、隧道坍塌、涌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地质性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保险人不承担:
(一)为整治地质报告中已确定的地质灾害而必须投入的防护费用;
(二)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结构等与地质报告有差异而更改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20.恶意破坏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附加保险费: 。
21.盗窃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22.安装试车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本保单项下的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因安装试车而导致的机械和电气故障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C)
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一)直接或间接因污染、渗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死亡,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
(二)用于清除,消除渗漏或污染物质的费用
但上述污染或渗漏须是由保险期限内突发的,非故意的,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元
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元
24.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前两次损失赔付100%
第三次损失赔付80%
第四次损失赔付60%
第五次损失赔付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1.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 个月
2.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 个月
3.交叉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他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一)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二)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1.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2.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5.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责任免除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本公司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 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本公司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本公司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单的保障,应向本公司提供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表,包括其它书面材料及技术资料,上述资料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除非本公司在损失发生前已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的时间进度偏差期限,本公司对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偏差超过以下列明的期限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时间进度偏差: 星期
2.地震除外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洪水除外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洪水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隧道工程特别除外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超过图纸规定的开挖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回填费用;
(三)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四)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五)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设备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农作物、森林除外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间直接或间接造成农作物、森林以及其它养殖类的损失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大坝、水库工程除外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三)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四)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基础不实造成地陷引起的损失;
(六)裂缝和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工棚、库房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周围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最高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工棚、库房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施工用机具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施工结束后,或任何施工中断时的施工用机具放置在最近2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施工用机具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建筑材料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建筑材料超过3天的用量,且超过此量的材料放置在最近1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材料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清除滑坡土石方除外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腐蚀的修补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防火设施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金额,每一库存点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应远离正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一库存点金额:
12.钻井工程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火灾、爆炸;
(五)自涌水流;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本公司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特别除外条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3.旧设备除外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的旧设备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可归因于该设备在本次安装之前的运行;
(二)可归因于该设备的拆卸(若本保险单未承保该拆卸工程);
(三)任何非金属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保险条款1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适用于本保险条款:
(一)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将为,该免赔额也适用于因火灾及爆炸引起的损失;
(二)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它特别条款承保);
2.由于任何管道的过热或断裂引起的重整装置的损失;
3.由于放热反应引起过热或断裂并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
4.由于故意未按技术规范操作,或切断安全装置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
本条款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保险条款 2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特别条款项下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1中(二)下第1条“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它特别条款承保)”的措词改为“催化剂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本保险单予以赔偿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造成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弃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原因放弃竖井而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毁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根据本附加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3.时间调整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4.铺设管道、电缆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份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但每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公里。
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开沟长度 公里。
5.铺设供水、污水管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本公司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 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 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 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开沟长度: 米
6.地震地区建筑物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分期付费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期缴付:
分期数 缴付保险费金额 缴付日期
若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缴付日期缴付规定的保险费,从应付日起至实际缴付日止的期限内,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付清本保险单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本公司应支付的赔款数额超过被保险人已缴付的保险费时,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尚未缴付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建筑材料不超过3 天的用量,并将超过此量的材料放置在最近1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建筑材料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施工用机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只有在被保险人于施工结束后,或任何施工中断时,都将施工用机具放置在最近2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施工用机具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对损失支付不低于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的 %的预付赔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分段开挖施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被保险工程完工与否,在分段填筑、开挖、阶梯状开挖、明沟、管道施工中引起被保险财产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责任,只有当开挖不超过下列规定的长度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每次事故的赔偿仅限于受损段的修复费用。
每次分段开挖最长不超过 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对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造成的损失,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应按规范设计,具备相应的设计等级。同时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修建完善的防洪排涝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自负费用采取一切合理的防护措施,做好维修保养。
(二)对于无设计等级的临时便道、便桥,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于具备相应设计等级的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本保单赔偿仅以受损线段的原工程造价的80%为限。
(四)待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期结束后的站后配套期,以及其后的试运营期,保险公司将不再负责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1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本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部分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错误或遗漏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任何错误描述、变更使用用途、非故意的或疏忽的违反保单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遗漏、错误、不当估价或对利益、风险和财产的不当描述而遭受损害。但是被保险人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工期调整),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技术、经济资料,保险人对于可能影响风险性质和状况的实质性变更有权酌情调整保单条件。
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是指涉及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重大调整,或指对工程造价、工期有较大影响的变更。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他规定以保单条款、除外责任、条件及其批单为准的同时,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工程建设中所包括的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一)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按实际价值计算的部分标的,按原有价值赔偿。但临时设施直接损失以工程施工中标合同工程量总汇中相应章节的工程量清单明细表所对应的各细目金额为限;
(二)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使用的周转材料和机具部分标的,按临时设施建造过程中该部分内容摊销进入临时设施的费用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原值的50%;
(三)对于任何价值低于RMB1,000的低值易耗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罩棚(罩棚包括用芦苇、稻草、竹蓬、油毛毡、纸板、塑料布等材料为屋顶或外墙的简陋临时建筑物)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风、霜、严寒、雨、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承保的临时设施为工程合同明细清单所列明的临时设施项目。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未列明的临时设施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19.碰撞事故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由下述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论碰撞标的物的部位,也不论此时水下地形有无冲刷或淤积变化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承包商施工船舶主机失灵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承包商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因外来船舶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有关航道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责,同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在向责任方提起诉讼后方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承担以上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三)所有在建和已建水上建筑物均应按规范要求在夜间挂红色警示灯。
(四)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并执行昼夜巡逻制度。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20.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币种)(金额数值)时,保险人同意委请以下列明的公估行进行理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公估行: 。
23.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桩基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桩基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四)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
(五)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
但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
(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料)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10%的额外修复费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
(三)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并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题,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并由岩土工程师进行验孔槽。
(四)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保险人以以下列明的限额为限予以赔偿。
(五)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
(一)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态而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桩等);
(三)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四)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施工过程中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六)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八)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
(九)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2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币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款币种应与交付保险费的币种相一致。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陈述,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单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但是,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合同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试车特别条款
试车和启动指每台设备通过通电或者锅炉第一次点火进行运行测试或负载测试。
以上试车和启动不包括任何水压、气压、电气、机械测试或其他检测。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为抗辩、保护或追讨保险财产而依法必须进行的诉讼,不应影响本保单条款的效力;同样,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追偿、保护或保存保险财产而采取的行动也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受损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利。
由此产生的费用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摊。
32.标题条款(C)
本保单、批单及现在或日后可能附加的补充合同,以及各段上的标题,仅为参考之方便,对其条款描述的内容无任何拘束力与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保单制作人条款(C)
本保单的内容与条款及其任何部份,无论是由何人所草拟或预备,其条款内容均视为保险人所制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共同被保险人条款(C)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保险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5.损失赔付基础条款(C)
赔偿基础应该为修复、重置或替换受损财产的全部费用,即使这种费用与原始建造费用不同时也是如此。该费用包括应付的关税、税金、合理的管理费用、利润、被保险人发生的监理和监管费用等。
保险合同各方同意该部分保险在于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还将包括拆除、重装、疏通、清理和重新刷漆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停工期间保单有效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在停工期间本保单仍然有效,但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如停工期限超过3个月须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人同意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清除土石方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腐蚀的修补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8.保单有效期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有效期至全部投保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投入运营时为止,以后发生者为准;保险期限内任何已经完工的独立项目仍处于本保单保障范围以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9.抢险施救条款(C)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立即进行必要的抢险施救工作,而导致无法保留现场,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效力,但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做好相关记录。若条件许可,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的拍照或录像工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0.取费标准条款(C)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后,在损失项目的取费标准上遵循如下原则:1、按电力行业规定执行;2、各项目的取费标准:①土建项目按某地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执行,②其他建设、安装工程施工、修复预算标准按出险时《电力企业安装工程定额标准》执行。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1.指定保险公估人条款(C)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2.保单注销期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如需注销本保单,应至少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保单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应按日计算未到期保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亦可以随时书面申请通知保险公司注销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短期费率计算应退还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3.工程延期条款(C)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因不可抗力或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工程延期,保险期限延长6个月,不另收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4.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临时通道所遭受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或损毁,但该项损失或损毁发生只有在该通道完工前或为承包商按其意图所使用之前,两种情况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5.索赔费用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费率
一、扩展类(需加费)
编号 | 附加条款名称 | 保险费/基准费率 |
01 | 清除残骸费用保险条款 | 0.5% |
02 | 专业费用保险条款 | 0.5% |
03 | 特别费用保险条款 | 0.5% |
04 | 空运费用保险条款 | 0.5% |
05 | 保证期保险条款 | 主险保费的0.5% |
06 | 内陆运输保险条款 | 0.5% |
07 | 工地外储存物保险条款 | 主险保费的0.5% |
08 | 工程完工部分保险条款 | 主险保费的0.5% |
09 | 清除污染费用保险条款 | 0.5% |
10 | 地下炸弹保险条款 | 主险保费的0.5% |
11 | 设计师风险保险条款 | 主险保费的0.5% |
12 | 埋管查漏费用保险条款 | 0.5% |
13 | 工程图纸、文件保险条款 | 0.2% |
14 | 契约责任保险条款 | 主险保费的0.5% |
15 |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保险条款 | 年费率0.3%-0.8% |
16 | 核燃料组件保险条款 | 1% |
17 | 压力反应堆保险条款 | 1% |
18 |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保险条款 | 主险保费的0.5% |
19 | 地质灾害特别条款 | 主险保险费的0.5% |
20 | 恶意破坏特别条款 | 主险保险费的0.5% |
21 | 盗窃险条款 | 主险保险费的0.5% |
22 | 安装试车条款(C) | 主险保险费的0.5% |
23 | 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C) | 主险保险费的0.2% |
24 |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 主险保险费的1% |
具体标的的费率,可以视其风险状况可在表中费率的基础上作适当浮动,但不应低于表中费率的70%。
二、扩展类(无需加费)
本项下的附加条款的扩展责任已包含在基本费率内,无需另外加费。
三、限制类
使用弃井特别条款无需减费。使用地震除外条款和洪水、暴雨除外条款时,可以扣减相应的表定费率,其中洪水、暴雨风险不予单项考虑,需要合并除外。使用其他限制类扩展条款每条最多可以按主险保费减少0.5%,但无论使用多少条限制性扩展条款,总体减费的程度不得超过主险保费的5%。
四、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