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险

    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境外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参加由被保险人组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校(园)外活动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本附加险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在根据主险规定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对每位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

    在每次事故中,保险人对每位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七条  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本附加险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50%。

     

    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本附加险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在校学生因遭受盗窃、抢劫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在校学生的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银、稀有金属、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名画、邮票、艺术品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八条  在校学生的任何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九条  本附加险增设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每人赔偿限额,该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在根据主险规定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对每位在校学生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每人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

    在每次事故中,保险人对每位在校学生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本附加险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50%。

     

    附加在校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被保险人在校学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本附加险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教职员工唆使、默许、放任其在校学生危害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安全。

    第七条  第三者的任何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在根据主险规定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对每位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位第三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

    在每次事故中,保险人对每位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九条  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本附加险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与主险及其他附加险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