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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各类学校或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身体健康的大、中、小学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三条 经保险人同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或在取得监护人同意参加本合同的前提下,由学校或幼儿园等作为投保人统一组织投保。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烧伤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与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  校车交通意外加倍给付责任(可选):

    校车交通意外加倍给付责任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如被保险人乘坐学校校车期间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意外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加倍给付。

    第八条  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可选):

    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责任是团体投保时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食用学生餐厅食物,参加校外教学活动或校内、外全校性正式的运动比赛或经校方核准登记的社团活动所造成集体(指被保险人数达到5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且须住院治疗者,保险人给付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保险人不负责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的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若符合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保障则不受此限)、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条  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保险金额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其身故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条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由于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正本;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或烧伤,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

    (七)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保险金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费收据;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  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烧伤:是指因热力(火焰、灼热气体、液体或固体等)所引起的机体组织的损伤。Ⅲ度烧伤是指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损伤,涉及肌肉、骨骼,愈合后遗留瘢痕或畸形。烧伤面积按临床《新九分法》计算。烧伤程度及面积计算以医学诊断为准。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附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0%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       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       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