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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扩展连带被保险人条款(电网职工专用)

    第一条  总则

    在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被保险人范围

    连带被保险人可以是主险被保险人的配偶与3-18周岁的法定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

    第三条 保险金额

    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对应主险被保险人的一定比例,配偶60%,子女20%。如果连带被保险人与主被保险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则保险金额与主被保险人的相同。

    第四条 其他

    (一)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除提供主险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投保本附加险时能证明连带被保险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如果主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已经获得了主险提供的保障,则不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获得此附加险保障。

    如果主被保险人的符合条件的子女已经作为主被保险人配偶的连带被保险人获得了本附加险提供的保障,则不可作为主被保险人的连带被保险人再次获得此附加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