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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经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下六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B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E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F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前款所述意外事故发生时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防范措施,并且该事实可以得到法医、交警或其他权威机构的证明,保险人将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的1%(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作为身故保险金的补充。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与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任一类风险所负的本条第(一)至(三)款责任下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所负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或其所载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驾乘机动车,并因上述重大安全隐患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重大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动故障、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等;
(六)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七)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殴斗、自杀、故意自伤;
(八)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九) 被保险人由于健康原因引发的意外事故和伤害,包括但不仅限于心脏病发,中风,突然晕厥,中暑,食物中毒等;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二)被保险人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单载明的选定风险类别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一条 如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人数发生变更,则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计算保险费,并承担保险责任:
当投保人申请减少被保险人的同时申请增加被保险人,且增加的被保险人人数、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投保风险与减少的被保险人相同时,保险人不另行收取或返还保险费。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保险人对申请减少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终止;对申请增加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批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变动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生效。
当投保人申请减少被保险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或申请减少被保险人的同时申请增加被保险人但增加的被保险人人数、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投保风险与减少的被保险人不同时,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有关退保或投保的规定分别计算申请减少被保险人或申请增加被保险人部分的保险费。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申请减少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之日起终止;增加被保险人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对申请增加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批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变动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如在境外意外身故,须提供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身故证明书;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烧伤,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
(八)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保险金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费收据、解除合同申请书及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保险人: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烧伤:指因热力(火焰、灼热气体、液体或固体等)所引起的机体组织的损伤。Ⅲ度烧伤是指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损伤,涉及肌肉、骨骼,愈合后遗留瘢痕或畸形。烧伤面积按临床《新九分法》计算。烧伤程度及面积计算以医学诊断为准。
机动车:本合同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车辆,轨道交通车辆和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除外。
客运机动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
客运轨道交通车辆: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不包含客运地面缆车、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核定载客人数为12 人以上的轮船,包括渡轮。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战 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恐怖活动: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者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者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
暴 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未满期保险费:
1.一年期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非一年期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
1.一年期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80%×(1-n/12)×(总保险金额-已给付金额)/总保险金额。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非一年期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80%×[1-(保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总保险金额-已给付金额)/总保险金额,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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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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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 Ⅲ度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 | 给付比例 |
头部 | 大于等于2%但少于5% | 50% |
大于等于5%但少于8% | 75% | |
不少于8% | 100% | |
躯干及四肢 | 大于等于10%但少于15% | 50% |
大于等于15%但少于20%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