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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职能简介
为加强行业信息技术交流,防范信息安全风险,提升信息技术保障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险业发展,经中保协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简称信息技术专委会)。2015年4月29日,中保协信息技术专委会在北京成立。会议选举国寿集团副总裁王思东为第一届信息技术专委会主任委员。
信息技术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的领导和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行业信息技术工作沟通机制,分享信息化发展经验;
2.开展信息技术热点难点研究,促进行业信息技术发展;
3.鼓励信息技术创新,推动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4.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表彰奖励行内优秀信息技术工作者,举荐信息技术人才。
5.倡导信息技术工作自律,推动IT治理,促进信息化安全建设,防范信息技术风险;
6.反映行业信息技术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和行业信息健康发展;
7.完成中保协交办的信息技术方面的其他工作。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中保协) 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保协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的领导和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配合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科学完善行业信息化基础建设,防范信息技术风险。建立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开展信息技术课题研究,有效服务于行业创新与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业信息技术工作沟通机制,分享信息化发展经验;
(二)开展信息技术热点难点研究促进行业信息技术发展;
(三)鼓励信息技术创新,推动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四)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表彰奖励行内优秀信息技术工作者,举荐信息技术人才。
(五)倡导信息技术工作自律,推动IT治理,促进信息化安全建设,防范信息技术风险;
(六)反映行业信息技术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和行业信息健康发展;
(七)完成中保协交办的信息技术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
第六条 所有中保协保险公司会员(含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均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单位。
第七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推荐一名负责信息技术的公司高管作为委员,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委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委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组织架构、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常务委员单位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名单;
(五)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常务委员单位由中保协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常务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统计与研究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任职规定:
(一)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专委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由中保协审查同意并报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备案。
(三)常务委员单位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常务委员单位代表自动成为信息技术专委会常务委员,由中保协审查同意并报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备案。
(四)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者担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五)常务委员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重要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重要会议。
(六)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者,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常务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委员资格撤销变更。
(七)委员任职和变更,须经中保协的书面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专委会工作;
(二)在信息技术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常务委员应为各委员单位负责信息技术的公司高管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审查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的财务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立账户。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中保协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专委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主任委员单位
副主任委员单位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