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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职能简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及国务院有关社团组织建设的精神,全面落实保监会党委“努力构建有序分工、上下联动、相互协调的全国保险社团组织的大格局”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机构建设,经2014年4月23日中保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7月24至25日在北京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地方协会专委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地方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保协《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的领导和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
支持地方协会开展本区域自律管理,收集地方协会反映的行业诉求,加强地方协会间信息交流,提高地方协会服务会员水平,促进区域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指导地方协会的自身建设与发展。
(二)督促地方协会依法合规开展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三)支持地方协会为会员单位开展丰富多样的服务工作,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四)对地方协会在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相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并解决问题;积极主动分享先进经验及科学做法,开展协会系统创新性工作试点。
(五)协调中保协与地方协会的工作联动,建立信息通联机制,搭建工作交流平台,组织地方协会间的工作联系与经验交流。
(六)整合协会系统资源,促进社团管理能力、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七)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
第六条 中保协所有省级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为专委会委员单位,新入会其它省级协会(含省级中介协会)成为中保协正式会员后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单位。
第七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推荐本地方协会专职会长或专职秘书长作为专委会委员,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单位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委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委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组织架构、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六章 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是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委员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工作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两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或授权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会员服务与地方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同时,可根据工作需求成立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专委会工作;
(二)在保险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委员应由地方协会专职会长或专职秘书长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规定: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经专委会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由中保协审查同意并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三)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中保协分管领导和地方协会常务理事代表担任,同时充分兼顾委员单位区域性及类别代表性,经全体委员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由中保协审查同意并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四)委员由地方协会推荐,经中保协审查同意后产生,并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名新的人选,并经主任及副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中保协审查同意并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六)委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者担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七)委员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重要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重要会议。
(八)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者,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委员资格撤销变更。
(九)委员任职和变更,须经中保协的书面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审查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的财务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中保协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专委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主任委员单位
副主任委员单位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