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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职能简介

    为进一步发挥“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职能,建立财产保险行业的沟通交流平台,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第四届理事会换届工作总体安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启动了换届筹备工作。结合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现制定专委会组建方案。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的二级分支机构,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专委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的业务指导,在中保协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在《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督促会员加强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积极为各会员提供服务,推动会员间交流,促进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委员单位

    第四条  已加入中保协的单位会员,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员、农业保险公司会员、相互保险公司会员、责任保险公司会员及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会员均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单位。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五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各委员单位推荐一名总经理室成员作为委员代表,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十一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提名,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产生。其他财产保险会员单位推荐成员均为委员。

    第七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两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中保协分管领导兼任执行副主任委员不受此限),隔届可以再任。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保协章程和专委会规程;

    (二)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四)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五)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规程;

    (二)审定专委会中、长期发展方针、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事项,决定终止有关事项;

    (三)审定专委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专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会前确定主要议题内容,通知全体委员做好准备,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全体委员单位。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全体会议决议须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是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主任委员或执行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未委托时,可由获参会人员推荐最多的一人主持。
    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主任委员会议的委员。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主任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日常办事机构及下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产险工作部,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一)列席参加专委会会议。贯彻落实会议决议,跟踪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保障专委会正常运转,推动各专项工作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与监管部门、专委会委员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四)草拟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负责专委会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及安排;

    (六)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七)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专委会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工作部工作制度。专家委员会下设车险专家委员会(在原交强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基础上增补商业车险专家委员)。专业工作部下设车险工作部、非车险工作部、农险工作部和再保险工作部。专业工作部是中保协为各会员公司搭建专业领域业务沟通、交流与合作,推进各项自律服务工作的平台。工作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中保协主办,原则上各委员单位轮流承办。各工作部负责相关领域工作的开展,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作部成员任职规定:

    (一)专业工作部设部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二)专业工作部部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专业工作部部长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作部工作制度:

    (一)专业工作部将根据工作职能和会员的需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确定并推进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集召开专业工作部工作会议。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议差旅费、住宿费由各委员单位自行负担,其余费用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学习、培训和考察所需各项费用由各委员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八条  确有工作需要,专委会及其下属工作部可筹集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费用分摊方案。

    第二十九条  举办工作计划外大型活动需单独筹集经费的,须征得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主任委员单位


    副主任委员单位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