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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服务宗旨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督促会员加强自律,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会员间交流,通过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财产再保险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促进财产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职能简介
(一)开展财产再保险工作研究,举办财产再保险及相关领域研讨和论坛,为财产再保险发展、规划提供建议;
(二)组织制定财产再保险业务操作规范,制定行业标准;
(三)组织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或相关组织加强交流协作;组织编写有关财产再保险领域的书籍、资料,开展宣传工作;
(四)组织会员单位推动财产再保险人才培养和专业资格培训认证;组织会员单位进行重大灾害理赔等事宜磋商;
(五)引导行业自律,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抵制失信行为;
(六)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共同发展;
(六) 组织开展财产再保险业务调研,协调推动解决财产再保险业务运行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财产再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证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保协《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的领导和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在《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督促会员加强自律,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会员间交流,通过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财产再保险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促进财产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开展财产再保险工作研究,举办财产再保险及相关领域研讨和论坛,为财产再保险发展、规划提供建议;
(二)组织制定财产再保险业务操作规范,制定行业标准;
(三)组织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或相关组织加强交流协作;组织编写有关财产再保险领域的书籍、资料,开展宣传工作;
(四)组织会员单位推动财产再保险人才培养和专业资格培训认证;组织会员单位进行重大灾害理赔等事宜磋商;
(五)引导行业自律,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抵制失信行为;
(六)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共同发展;
(六) 组织开展财产再保险业务调研,协调推动解决财产再保险业务运行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主任委员及委员
第五条 专委会委员为单位委员。中保协所有涉及财产再保险业务的会员单位均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
第六条 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推荐一名分管再保险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委员代表,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席,执行副主任委员1席(中保协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15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同意后产生。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中保协分管领导兼任执行副主任委员不受此限制),隔届可以再任。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八条 委员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重要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重要会议。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者,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全体委员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委员资格撤销变更。
委员任职和变更,须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除特殊情况外,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议是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或执行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授权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主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主任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委员会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专业工作部工作制度。
专委会根据相关领域工作需求设立专业工作部,负责相关领域工作的开展。专业工作部采用牵头成员单位负责制,通过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向主任委员汇报相关工作进展;中保协为各成员单位搭建沟通、交流合作平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专业工作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中保协主办,各委员单位轮流承办。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专业工作部成员任职规定
(一)专业工作部设部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二)专业工作部部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专业工作部工作制度
(一) 专业工作部将根据工作职能和会员需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确定并推进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 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集召开专业工作部工作会议。
第七章 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及安排;列席专委会各种会议;贯彻落实会议决议;督导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负责与监管部门、专委会委员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专委会正常运转,推动专业工作部和专项工作开展;
(四)负责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负责专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财务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中保协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主任委员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主任委员单位:
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副主任委员:
再保公司:
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