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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职能简介
健康险专委会是中保协的二级分支机构,是自愿结成的健康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专门负责健康保险领域的自律和服务工作,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专委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的业务指导,在中保协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各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交流,促进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进一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章程》有关规定,成立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的二级分支机构,是自愿结成的健康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专门负责健康保险领域的自律和服务工作,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委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的业务指导,在中保协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规范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诉求,加强各公司信息数据交流,促进健康保险业务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落实;
(二)共同协商、制定健康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健康保险市场行为;
(三)参与健康保险专业领域各种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收集、汇总行业发展意见,针对影响行业权益、合法利益的事宜,代表行业同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提出维权建议;
(五)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交流健康保险业务情况和通报业务数据,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六)根据行业需求,并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委托,开展健康保险专业领域的调研、课题研究或其他项目活动;
(七)专委会定期向中保协或中保协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八)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为已加入中保协的会员单位,并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在华外资代表处及健康产业链的有关单位在提出申请并经专委会审议通过后可成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由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健康保险业务的高管担任,委员名单需向中保协理事会备案。委员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每届任期两年。委员的意见应当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关注健康保险业务发展和市场动态。对行业或公司关注的热点、重点或难点问题,可以通过提案和建议的形式,及时向专委会反映。
第九条 为更好开展工作,由中保协在专委会成员单位中,参考市场影响力、行业工作参与度及兼顾不同特点公司的原则,经综合评估产生常务委员单位,并可根据情况进行增补。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组织架构、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常务委员单位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名单;
(五)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规则如下:
(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由成员单位轮流承办;
(二)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全体委员会议应于会前确定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做好准备,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全体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委员会议;
(二)执行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全体委员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常务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常务委员会议规则如下:
(一)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由常务委员单位轮流承办;
(二)常务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常务委员会议应于会前确定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做好准备,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全体委员单位。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常务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中保协提名,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组织协调全体委员会议工作;
(三)向全体委员会议或中保协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委员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接受中保协理事会领导,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应对委员进行变更:
(一)专委会委员任期未满,因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时,须由委员所在单位向专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经专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同时报中保协理事会备案;
(二)无故缺席专委会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临时会议等)三次以上的,由专委会建议所属公司调整委员人选。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中保协常设机构中的人身保险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设专家顾问组,聘请中国保险行业智库(健康/养老方向)高级专家及健康领域相关专家、学者参与专委会课题研究,为专委会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项目组,具体承担相关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相关会议差旅费、住宿费由参会人员自行负担,其余费用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习、培训和考察所需各项费用由各成员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九条 确有工作需要,专委会可筹集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费用分摊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委员单位
副主任委员单位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