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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职能简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专业委员会(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营销专委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下设的社团分支机构,是中保协保险营销自律和服务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营销专委会2008年7月18日成立,2014年8月19日完成第三届换届工作。
营销专委会的宗旨: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合法权益,强化行为自律,提升专业素质,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推进保险营销文化宣传和品牌建设,促进保险营销制度研究与实践创新。
开展保险营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中的中保协会员单位,自动成为营销专委会成员。由中保协在成员单位中,参考市场影响力、参与积极性以及兼顾不同规模特点公司的原则,经综合评估产生委员单位。
营销专委会是中保协目前唯一以营销业务领域为导向,横跨寿险、产险、中介类别的专委会,在选择公司代表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吸纳了个人营销员代表。从而使得营销专委会成为包括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代理(销售服务)公司、个人营销员代表在内的“大家庭”。
营销专委会的工作机制:一是全体委员会议;二是专业工作部领导下的项目组机制。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第三届营销专委会下设2个专业工作部:营销工作部、代理工作部。
营销工作部。部长单位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职责:
1.制定和完善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标准。
2.代表保险营销从业人员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反映建议和诉求,争取政策支持,依法维护营销员合法权益。
3.组织搭建并不断完善保险营销从业人员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俱乐部开展一系列活动,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4.与媒体建立良好关系,强化保险营销从业人员正面形象宣传,持续推进行业品牌及个人品牌建设。
5.加强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业内公司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整合各方资源,促进保险营销制度研究深入开展,为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提供相关建议。
代理工作部。部长单位为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组成单位: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美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职责:
1.强化自律管理,约束和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2.维护保险代理机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共同愿望、诉求和意见建议,争取行业利益。
3.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之家”的独特功能,组织保险代理会员公司定期举办工作会议,探寻行业发展之策,共同推动代理行业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4.为营销专委会成员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以及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业务合作、技术协作、各种联谊活动等。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中国保险营销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根据保险营销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营销专委会)全体会议决议,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营销专委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领导,接受保监会业务指导。
第三条 营销专委会致力于发挥“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职能,加强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行业管理。保险营销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营销管理人员以及从事保险营销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营销专委会的宗旨: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合法权益,强化行为自律,提升专业素质,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推进保险营销文化宣传和品牌建设,促进保险营销制度研究与实践创新。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营销专委会将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维权与自律工作开展;
(二)组织推动保险营销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工作开展;
(三)组织推动保险营销文化与品牌建设工作开展;
(四)组织推动保险营销制度研究与创新工作开展;
(五)维护保险代理机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共同愿望、诉求和意见建议,争取行业利益;
(六)强化自律管理,约束和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七)为营销专委会成员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以及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业务合作、技术协作、各种联谊活动等;
(八)承办有关保险营销、保险代理机构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开展保险营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中的中保协会员单位,自动成为营销专委会成员。由中保协在成员单位中,参考市场影响力、参与积极性以及兼顾不同规模特点公司的原则,经综合评估产生委员单位。
第七条 委员由营销专委会委员单位推荐产生。
第八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营销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营销专委会各项活动,获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对营销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营销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营销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优先获得营销专委会的资料和刊物;
(五) 营销专委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中保协章程和营销专委会规程;
(二) 执行营销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 维护营销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四) 完成营销专委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 与营销专委会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应营销专委会要求提供资料,并定期向营销专委会汇报工作;
(六)保守中保协及其会员单位秘密。
第十条 营销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营销专委会工作;
(二)在保险营销/代理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保险公司委员应为分管营销的班子成员、营销部门负责人;代理公司委员应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规定:
(一)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推荐,并经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由中保协审查同意并报保监会中介部备案。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分管领导担任,经全体委员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保监会中介部备案。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副主任委员、委员单位推荐,经全体委员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由中保协审查同意并报保监会中介部备案。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名新的人选,并经主任及副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中保协审查同意并报保监会中介部备案。
(三)委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者担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四)委员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营销专委会重要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营销专委会重要会议。
(五)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营销专委会活动者,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委员资格撤销变更。
(六)委员任职和变更,须经中保协的书面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营销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组成的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营销专委会工作规程;
(二)审议和表决营销专委会提议事项;
(三)审议营销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营销专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营销专委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体营销专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节 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是营销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工作会议。有超过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时,也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三节 专业工作部
第十八条 营销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专业工作部工作制度。营销专委会下设营销工作部和代理工作部,负责相关领域工作的开展,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部成员任职规定:
(一)专业工作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和成员若干名;
(二)专业工作部部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专业工作部副部长和成员由部长提名产生;
(四)专业工作部部长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专业工作部工作制度:
(一)专业工作部每年度须向主任委员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专业工作部将根据工作职能和会员的需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确定并推进落实各项具体工作。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三)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集召开专业工作部工作会议。
(四)专业工作部应与营销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日常办事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告知工作计划和进度,由日常办事机构向营销专委会有关人员汇报。
第四节 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中介工作部,负责处理营销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一)列席参加营销专委会会议。贯彻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决议,跟踪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保障营销专委会正常运转,推动各专项工作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与监管部门、营销专委会成员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四)草拟营销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负责营销专委会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及安排;
(六)营销专委会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营销专委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中保协会费划拨;
(二)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或中保协提供的专项资金;
(三)中保协会员单位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营销专委会工作资助;
(六)其他合法方式的筹款和收入。
第二十四条 活动经费仅用于营销专委会工作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营销专委会的财务工作由中保协统一管理,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中保协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举办工作计划外大型活动需单独筹集经费的,须征得营销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中保协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须经营销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保协负责解释。
主任委员单位
副主任委员单位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