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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估专业委员会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职能简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保险公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的领导和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于2014年3月27日正式成立。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文明董事长当选为第一届专委会主任委员。

    专委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中保协领导下,维护保险公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水平、经济效益、市场份额、社会地位的提高;维护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公估人才队伍,推动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中保协会员单位,自动成为专委会成员;非中保协会员但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单位,在申请成为中保协会员后成为专委会成员。

    专委会下设自律维权工作部、素质与发展工作部、公估制度与标准化建设工作部,负责相关领域工作开展。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公估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保险公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公估委员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的领导和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估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中保协领导下,维护保险公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水平、经济效益、市场份额、社会地位的提高;维护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公估人才队伍,推动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公估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 维护保险公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公估行业向中保协、保险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内共同愿望、诉求和意见建议,争取行业利益;

    (二) 围绕保险公估机构在经营管理、对外交往与合作过程中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保险公估市场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会员进行研究解决,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及做法;

    (三) 为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保险、经济信息以及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业务合作、技术协作活动等;

    (四) 构建公估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 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内外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六) 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保险同行、保险监管部门、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进行经常性的联系和交往;

    (七) 组织会员单位选派人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邀请和接待国外保险团体来访;

    (八) 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保险公估行业加强团结;

    (九) 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扩大保险公估行业的影响力,塑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 应会员单位要求,举办专项新闻发布、客户联谊、业务合作、市场调研、学术交流、专题研讨等活动;

    (十一) 强化自律管理,约束和规范保险公估机构市场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十二) 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保险公估专业委员会下设自律维权工作部、素质与发展工作部、公估制度与标准化建设工作部,负责相关领域工作开展。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可适时设立其他工作部。

    第三章 成 员

    第六条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公估委员会。

    第七条  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中保协会员单位,自动成为委员会成员;非中保协会员但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单位,在申请成为中保协会员后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公估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参会代表为公估委员会委员,由公估委员会单位成员推荐产生。

    第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公估委员会议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参加公估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监督和评价公估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优先获得公估委员会的资料和刊物;

    (六) 经授权可以公估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中保协章程和委员会规程;

    (二) 执行公估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 维护公估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四) 完成公估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 与公估委员会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应公估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并定期向公估委员会汇报工作;

    (六) 保护和尊重公估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估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日常事务由中保协常设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工作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公估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 审议委员和专项工作部提议事项;

    (三) 讨论和决定公估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

    (四) 审议公估委员会及专项工作部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委员变更及任职、专项工作部增减等事项;(六)审议和决定公估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中保协常设机构工作人员作为会议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公估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过选举,可以连任。委员单位推荐和变更委员的申请,须经中保协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公估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在保险公估领域具有较好声誉;

    (二) 热爱委员会工作;

    (三) 在本企业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重要职务;

    (四) 身体健康;

    (五) 公正廉洁。

    第十七条  公估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委员任职规定:

    (一) 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经过选举,可以连任。

    (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离职的,应由中保协提名新的人选,并经主任及副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备案同意。

    (三) 委员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重新进行人员推荐。

    (四) 委员在任期一个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委员会重大会议,在任期两个年度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委员会重大会议。

    (五)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委员变更。

    (六) 单位推荐和变更委员的申请,须经中保协的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常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决议,跟踪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 保障委员会正常运转,推动各专项工作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 与监管部门、会员机构、公估委员会委员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四) 草拟公估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 负责公估委员会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及安排;

    (六) 其他与公估委员会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公估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中保协会费划拨;

    (二) 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或中保协的资助;

    (三) 单位成员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 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委员会工作的资助;

    (六) 其他合法方式的筹款和收入。

    第二十一条  公估委员会经费仅用于公估委员会工作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公估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中保协统一管理,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中保协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举办工作计划外大型活动需单独筹集经费的,须征得公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须由公估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估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任委员单位


    副主任委员单位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