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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职能简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并在中保协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委会于2015年9月24日正式成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海峰副总裁当选为第一届专委会主任委员。
专委会的宗旨是:规范银行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搭建交流平台,推动银行保险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中保协会员公司,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单位。未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会员公司,可自愿提出申请,经中保协批准后可成为委员单位。
为便于工作开展,中保协参考市场影响力及参与意愿,邀请部分银行以非会员身份加入专委会。未获邀请的银行及其他关联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经中保协批准后可成为加入专委会。
专委会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设常务委员会作为日常议事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保协中介工作部。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职责,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作为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并在中保协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规范银行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搭建交流平台,推动银行保险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搭建交流平台。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活动,分享先进经验、行业动态和最新发展趋势;规范数据统计口径,建立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数据交流机制,发布市场分析报告。
(三)开展理论研究。整合专家资源,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研究课题,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银行保险制度与实践创新。
(四)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并提供政策建议。
(五)维护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维护行业及主体的正当权益,推动行业资源共享与合作共赢。
(六)开展公众宣传。加强消费者教育,提升公众保险意识,推进渠道品牌建设。
(七)承办与银行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
第五条 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中保协会员公司,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单位。未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会员公司,可自愿提出申请,经中保协批准后可成为委员单位。
为便于工作开展,中保协参考市场影响力及参与意愿,邀请部分银行以非会员身份加入专委会。未获邀请的银行及其他关联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经中保协批准后可成为加入专委会。
第六条 各委员单位推荐一名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班子成员或渠道负责人作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委员意见视为委员单位意见。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委员单位应变更委员:
(一)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委员单位应向中保协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二)无故缺席专委会会议或活动三次(含)以上的,委员单位应调整委员人选。
第八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应带头支持专委会工作。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保险公司推荐人选须为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班子成员,特殊情况可推荐银行保险渠道负责人担任;银行推荐人选须为银行保险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职级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须经过全体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参与决定专委会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专委会活动,享受专委会提供的服务;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专委会规程;
(二)执行专委会决议;
(三)参与专委会活动,支持专委会工作;
(四)委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一条 专委会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规程;
(二)审议专委会委员名单;
(三)审议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议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提案和完成情况报告;
(六)审议须由全体委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以上原则)。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作为日常议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推荐的委员担任(常务委员单位由中保协推荐),须经过全体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表决通过;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自动成为常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专委会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二)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大会职责;
(三)负责全体委员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以上原则)。
第七章 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中保协中介工作部,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专委会会议组织工作;
(三)负责专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负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日常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部或项目组,具体承担相关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取的收入;
(二)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专门用于专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主任委员单位
副主任委员单位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