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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职能简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中保协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的业务指导。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本规程的规定,促进委员单位交流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提高公司治理工作水平,推动保险公司持续改善治理结构,夯实行业科学发展基础,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专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制订公司治理基本原则和指引,配合中国保监会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现状评估;参与立法论证,反映保险业公司治理现状和保险公司诉求;开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为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和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供参考;配合开展监管政策的宣导工作,促进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收集、分析政策效应并向监管部门反馈;推动保险公司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教育培训,提升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组织业内外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举办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举办专委会年会;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保协所有保险公司(含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单位都是专委会成员。专委会设常委会,共有24家会员单位为常委会成员,其中集团公司6席,财产险公司8席,人身险公司8席,资产管理公司1席,中保协1席。太保集团为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单位,中保协为执行副主任委员单位,人保财险、国寿股份、国寿资产、中再集团、平安集团、泰康人寿、华泰集团、信达财险、利宝保险为副主任委员单位。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英文全称为Corporate Governance Committee of IAC,简称CGCIAC。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的领导和中国保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本规程的规定,促进委员单位交流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提高公司治理工作水平,推动保险公司持续改善治理结构,夯实行业科学发展基础,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专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公司治理基本原则和指引,配合中国保监会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现状评估;
(二)参与立法论证,反映保险业公司治理现状和保险公司诉求;
(三)开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为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和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供参考;
(四)配合开展监管政策的宣导工作,促进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收集、分析政策效应并向监管部门反馈;
(五)推动保险公司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教育培训,提升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
(六)组织业内外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七)举办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举办专委会年会。
第三章 委员单位
第五条 专委会由委员单位组成。中保协所有保险公司(含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单位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单位。
第六条 委员单位董事会秘书直接成为委员单位代表,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委员单位,应推荐一名负责公司治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委员单位代表。委员单位代表的意见应当视为委员单位的意见。
委员单位代表一经确定,尽量保持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原因发生变更,应由委员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委员代表变更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委员单位在专委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向委员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向专委会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委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单位在专委会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专委会委员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五)委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委员大会
第九条 委员大会是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单位组成。
第十条 委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规程;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单位;
(三)决定专委会的终止事项;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大会以委员会年会形式每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专委会委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委员大会;
(二)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决定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大会的职责;
(五)制定专委会基本规章制度及工作制度;
(六)选举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七)负责委员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副主任委员的情况下由半数以上常务委员推举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保险监管机构列席。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有效,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行为或失职的,由中保协提议,经全体委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予以撤职。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提名下一届常务委员单位名单;
(四)向委员大会或中保协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公司治理部,行使以下职责:
(一)承担专委会日常工作;
(二)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承担相应授权工作;
(三)组织筹备专委会委员大会;
(四)起草专委会规章制度和项目工作流程,督办项目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向专委会、中保协和中国保监会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可根据行业需求和中保协的工作实际设立工作组,承担各领域具体工作。工作组向专委会负责,专委会可视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工作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的财务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汇报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专委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的修改须经专委会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任委员
太保集团
执行副主任委员
中保协
副主任委员
人保财险
国寿股份(2席)
国寿资产
中再集团
平安集团
泰康人寿
华泰集团
信达财险
利宝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