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职能简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合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中保协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的业务指导。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的内容,配合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统筹行业合规工作,加强行业合规制度建设与完善,提升行业合规管理水平,强化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维护保险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专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指导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围绕保险行业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等事项,组织会员进行相关业务研讨和交流,提升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反垄断、反洗钱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和保险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并不断完善;组织会员开展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中保协所有保险公司(含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单位都是专委会成员。专委会设常委会,共有25家会员单位为常委会成员,其中集团公司9席,政策性公司1席,财产险公司6席,人身险公司6席,中小公司和外资公司2席,中保协1席。中再集团为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单位,中保协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太平集团、平安集团、太保集团、阳光集团、华泰集团、安邦集团为副主任委员单位。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合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保协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业务指导和中保协领导,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坚持严格自律、依法合规,加强行业合规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合规资源,提升行业合规管理水平,强化行业合规风险控制能力,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维护保险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指导成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
(二)为自律公约签订提供合规支持,就自律公约开展合规审查,约束成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围绕保险行业合规管理与合规风险控制等事项,组织成员进行专题调研和理论研讨,提升成员合规管理与合规风险控制能力;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反垄断、反洗钱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规则;
(五)建立行业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和保险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并不断完善;
(六)组织成员开展合规管理与合规风险控制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七)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专委会成员为单位成员,中保协所有保险公司(含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单位都自动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七条 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推荐该公司一名分管合规工作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成员代表,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人员接任。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成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成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成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成员大会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以保险合规年会的形式每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成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办事机构审定。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中保协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审查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未委托时,可由获参会人员推荐最多的一人主持。
召开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会成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法律合规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专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中保协和相关会员单位的合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常务委员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分管合规工作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的财务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立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中保协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主任委员
中再集团
常务副主任委员
中保协
副主任委员
人保集团
国寿集团
太平集团
平安集团
太保集团
阳光集团
华泰集团
安邦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