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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职能简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中保协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的业务指导。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加强行业反保险欺诈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资源,强化行业抗风险能力,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欺诈风险,维护保险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专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指导会员公司建立多层级的反保险欺诈组织机构,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反保险欺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反保险欺诈技术规范。组织制定行业反保险欺诈指引,指导建立保险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引导行业形成统一的反保险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反保险欺诈案件和风险信息披露。收集、整理、分析各类欺诈案件数据,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典型欺诈案例和风险信息;加强行业反保险欺诈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行业信息共享,组织搭建反保险欺诈信息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指导行业建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各会员公司就加强反欺诈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制定反欺诈措施;建立广泛的互助协查机制。建立保险欺诈案件行业调查和协查制度,与公安、司法机关、医疗及专业的鉴定机构形成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建立反保险欺诈举报奖励办法。通过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反保险欺诈专项基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开展专业培训、警示宣传、调查研究、数据共享以及反保险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反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保险欺诈意识和能力;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区域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与地区间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保险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中保协所有保险公司(含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单位都是专委会成员。专委会设常委会,共有25家会员单位为常委会成员,其中集团公司1席,中保协1席,为行业提供反欺诈信息技术服务机构1席,财产险公司10席,人身险公司10席,中小公司和外资公司2席。国寿集团为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单位,中保协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中国保信、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寿股份、平安人寿、新华人寿、人保寿险为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保协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业务指导和中保协领导,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加强行业反保险欺诈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资源,强化行业抗风险能力,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欺诈风险,维护保险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指导会员公司建立多层级的反保险欺诈组织机构,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反保险欺组织体系;
(二)制定完善反保险欺诈技术规范。组织制定行业反保险欺诈指引,指导建立保险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引导行业形成统一的反保险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加强反保险欺诈案件和风险信息披露。收集、整理、分析各类欺诈案件数据,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典型欺诈案例和风险信息;
(四)加强行业反保险欺诈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行业信息共享,组织搭建反保险欺诈信息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指导行业建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
(五)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各会员公司就加强反欺诈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制定反欺诈措施;
(六)建立广泛的互助协查机制。建立保险欺诈案件行业调查和协查制度,与公安、司法机关、医疗及专业的鉴定机构形成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七)建立反保险欺诈举报奖励办法。通过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八)建立反保险欺诈专项基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开展专业培训、警示宣传、调查研究、数据共享以及反保险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九)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反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保险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区域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与地区间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保险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十一)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专委会成员为单位成员,中保协现有的保险公司(不含资产管理公司)、为行业提供反保险欺诈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部分有反保险欺诈专业经验的公估公司会员,为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推荐该公司一名分管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成员代表,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人员接任。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成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成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成员大会规定的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成员大会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以反保险欺诈联席会的形式每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成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办事机构审定。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中保协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审查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未委托时,可由获参会人员推荐最多的一人主持。
召开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会成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法律合规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专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成员由中保协和相关会员单位的反保险欺诈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常务委员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分管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的财务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立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中保协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主任委员
国寿集团
常务副主任委员
中保协
副主任委员
中国保信
人保财险
平安财险
太保财险
国寿股份
平安人寿
新华人寿
人保寿险
顾问单位
保监会稽查局
公安部经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