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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职能简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审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依照中保协《章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的业务指导。
专委会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定审计工作规范、技术标准、有关规则和指引,加强行业审计制度建设与完善,提高行业内控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专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制定保险公司审计工作原则和指引,配合中国保监会开展保险公司审计工作评估;参与立法论证,反映保险业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工作现状和保险公司诉求;开展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促进内部审计方法创新,为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和保险公司提高内控水平提供参考;配合开展监管政策的宣导工作,促进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收集、分析政策效应并向监管部门反馈;推动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提升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组织业内外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根据委员单位需求及报送的材料,整合出具行业内部审计年报,对内部审计情况进行通报;举办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联席会议,举办专委会年会;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中保协所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类会员都是专委会委员;非中保协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在经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审查、批准通过后,可以成为专委会委员。专委会设常委会,共有27家单位为常委会成员,其中集团公司11席,财产险公司7席,人身险公司6席,中国保监会2席,中保协1席。国寿集团为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单位,中保协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中国保监会、人保集团、太平集团、中再集团、平安集团、太保集团、阳光集团、华泰集团、中华控股为副主任委员单位。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审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保协《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整合、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技术标准、有关规则和指引,加强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完善,搭建行业内部审计人员交流平台,提高行业内控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整合、制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原则和指引,配合中国保监会开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评估;
(二)参与立法论证,反映保险业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工作现状和保险公司诉求;
(三)开展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促进内部审计方法创新,为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和保险公司提高内控水平提供参考;
(四)配合开展监管政策的宣导工作,促进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收集、分析政策效应并向监管部门反馈;
(五)推动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提升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
(六)组织业内外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七)根据委员单位需求及报送的材料,整合、出具行业内部审计年报,对内部审计情况进行通报;
(八)举办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联席会议,举办专委会年会;
(九)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中保协所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类会员原则上均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非中保协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在经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审查、批准通过后,可以成为专委会委员。
第七条 委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代表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委员单位的审计责任人直接成为专委会委员代表,未设审计责任人的委员单位,应推荐一名负责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委员代表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人事、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委员不能继续履职的,应由原委员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新的委员报备至专委会办事机构。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一条 审计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批准、更换、撤销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组成名单;
(三)制定、修改专委会工作规程;
(四)审查工作报告,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经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委员代表原则上须亲自出席全体大会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参会的,应书面授权委员单位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代为出席,并将委托书及不能亲自参会的原因于全体大会召开前报送至专委会办事机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 全体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大会会议;
(二)执行全体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负责解释本工作规程并对工作规程的修改向全体大会提出议案;
(四)在全体大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大会的职责;
(五)负责全体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常务副主任委员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授权其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常务委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表决适用同样原则。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原则上须亲自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参会的,应书面授权委员单位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代为出席,并将委托书及不能亲自参会的原因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报送至专委会办事机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会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所有常务委员代表自愿为专委会服务,并且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法律合规工作部(公司治理部),负责日常事务。
专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专委会委员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大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提名,并经全体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
(四)在每届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大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的财务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全体大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经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主任委员
国寿集团
常务副主任委员
中保协
副主任委员
中国保监会
人保集团
太平集团
中再集团
平安集团
太保集团
阳光集团
华泰集团
中华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