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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保险(A)附加保险条款
序号 | 条款名称 |
一、扩展类 | |
1 | 节假日现金累积条款 |
2 | 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 |
3 | 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
4 | 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 |
5 | 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
6 | 雇主责任险条款 |
7 | 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
8 | 80%扩展条款 |
9 |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
10 |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
11 | 结算差错附加保险条款 |
二、规范类 | |
12 | 金库条款 |
13 | 保险柜上锁条款 |
14 | 保险柜钥匙条款 |
15 |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
16 | 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
17 | 错误和遗漏条款 |
18 | 预付赔款条款 |
一、扩展类
1.节假日现金累积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任何节假日、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任何损失的最大责任限额将增加或积累至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限额的3倍。然而,在以下日子内任何损失的最大责任限额将增加及积累至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限额的5倍:
(一)紧接任何银行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连在一起的日子。
(二)紧接周六、周日和任何银行假日、法定节假日连在一起的日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于发生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事件,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点内金库、保险箱(柜)、取款机、现金柜、报警装置等防盗设施的损失也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随身现金、衣物等个人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地点或新增营业地址的现金,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地址的3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
2.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
3.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非雇佣期间(包括雇佣前、退休、解雇)造成的损失;
2.因清点出现的现金或利息的短少;
3.在发现任何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之后发生的由该雇员造成的保险事故损失;
4.在保险合同终止6个月后,被保险人发现的任何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
无论是一次行为或多次行为,无论是一个雇员或多个雇员的行为,在同一案件项下造成的全部损失,均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雇主责任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域范围内(包括在押运、解送过程中),因阻止(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而导致伤残、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被保险现金的直接损失,但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上述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_______%。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_______元或损失金额的_______%,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80%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结算差错附加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1.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收取了一般技术手段无法辨别的下列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或因疏忽或过失未能辨别下列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票据(本票、汇票、支票)
(2)信用证及所附单据;
(3)信用卡;
(4)储蓄存单(或存折)、借记卡、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
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本保险还特别承保在被保险人启动应急付款系统时,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疏忽或过失未能辨别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伪造或变造通货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疏忽或过失收取了伪造或变造的人民币或外币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不当得利追索失败
被保险人的客户或第三者在通过被保险人的柜面服务系统、电子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和POS机、自助银行设备办理业务时取得不当得利,经追索60个工作日仍不能追回或者预计追索成本超过不当得利,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4.身份证件识别责任损失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疏忽或过失未能识别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证件并据此办理银行业务,造成被保险人向客户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
5.挂失延迟责任损失
被保险人因其雇员的疏忽、过失或业务系统出现故障,造成被保险人客户未能及时办理储蓄存单(存折)、银行卡的挂失,造成损失,造成被保险人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
本扩展责任采用期内发生制,客户向被保险人提起索赔及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均应在本保险单结束后1年内。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12.金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保险柜上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柜必须符合其设计的技术标准。在营业期间保险柜未上锁时,必须有被保险人的雇员照看。在非营业期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保险柜钥匙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同时保管。除非常必要外,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匙应放在隐蔽处。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保险人亦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均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保险财产遭受本保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内已确定损失金额的_______%预付赔款,但该先行预付赔款须于理算完成后,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