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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企业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型企业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条款由火灾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规则四部分内容构成。火灾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规则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 火灾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内的下列财产:

    (一)生产经营和住宅房屋(包括装修)及室内外附属设施;

    (二)生产经营用房屋的内部财产,包括:

    1.机器、电器、电子电气设备;

    2.办公用品和办公室设备;

    3.存货、原材料;

    4.个人物品。

    (三)住宅房屋内部财产,包括:

    1.家用电器;

    2.家具和个人物品。

    上述房屋和财产可以为被保险人独自所有、与他人共有或由被保险人替他人保管。

    第四条 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地毯和挂毯、古家具和名家具及各种收藏品;

    (二)现金、有价证券;

    (三)档案、账册、图表、商业文件、技术文件、电脑资料;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六)领取执照的机动车;

    (七)便携式通讯装置、笔记本电脑、照相摄像器材。

    (八)动物和植物;

    (九)放置于露天的个人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和烟熏;

    (二)爆炸;

    (三)雷击;

    (四)空中运行物坠落;

    (五)他人车辆的撞击。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除了本保单通用规则部分的责任免除外,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使用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二)盘点后发现短少。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机器、电器、电子电气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折旧按照每年10%计算。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赔偿受损财产的保险价值;

    (二)赔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或重置费用;

    (三)修理或用其他相同种类和质量的材料重建或重置受损财产。

    第十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

    (一)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保险价值减去残值。

    (二)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修复费用。如果修复费用高于分项保险价值减去残值,按全部损失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分项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分项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免赔额

    (二)分项保险金额低于分项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分项保险金额/分项保险价值 – 免赔额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附加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下列附加保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投保。

      附加自然灾害保险

    一、保险地点范围

    保险地点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台风、飓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

    (二)暴风雪引起的屋顶的塌陷;

    (三)房屋被损坏48小时内产生的漏雨、雪或冰雹。

    保险标的初次被损坏后48小时内产生的损坏视为同一次灾害事故。

    三、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规则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雪崩、滑坡、地陷造成的损失;

    (二)正在建造中的房屋遭受的损失;

    (三)无外墙安全保护和无封闭的房屋遭受的损失;

    (四)放置在被保险房屋外的物品遭受的损失;

    (五)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地毯和挂毯、古家具和名家具及各种收藏品遭受的损失;

    (六)机动车辆遭受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水渍保险

    一、保险地点范围

    保险地点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管道、暖气、水槽、引水道及机器设备漏水;

    (二)屋顶或阳台漏雨、漏雪;

    (三)下水道堵塞溢水;

    (四)专业人员对水渍事故的调查费用。

    三、责任免除

    除了本合同的通用规则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暴风雨、洪水引发的水灾;

    (二)由河流、水库、蓄水池、蓄水箱及其他水源引发的漏水、堵塞溢水;

    (三)被保险人对用水设施使用不当或缺乏必要的维护;

    (四)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漏水、堵塞溢水;

    (五)公共或私人道路、花园、院子引发的水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盗窃、抢劫保险

    一、保险地点范围

    保险地点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

    二、承保条件

    所投保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防盗窃、抢劫设施及专人看管,每日有进销货(或出入库)详细记录。

    三、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行为所致的灭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

    四、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单通用规则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地毯和挂毯、古家具和名家具及各种收藏品的盗抢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或房客(包括家庭成员)的盗抢、内外串通、故意纵容盗抢所致损失;

    (三)发生在保险地点之外,以及放置在室外(如露天、坪台、晾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财产的盗抢损失;

    (四)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一星期以上的房屋的盗抢损失;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盗抢损失;

    (六)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抢损失。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发生盗抢损失,被保险人报案60天后未能侦破,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出具的盗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玻璃破碎保险

    一、保险地点范围

    保险地点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

    二、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地点内房屋中已安装的、永久构成被保险房屋一部分的玻璃因破碎造成的自身损失。

    三、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规则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温室玻璃、彩绘和艺术玻璃、可携式镜子的损失;

    (二)玻璃缺口和出现大面积裂纹;

    (三)玻璃瑕疵或维护不善;

    (四)在安装、放置或整修过程中引起的损坏。

    四、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合理的修复费用扣除免赔额(率)后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机器和电脑设备损失保险

    一、保险地点范围

    保险地点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房屋内生产经营用的机器设备和电脑设备由于下列意外事故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疏忽、过失、操作错误、恶意行为;

    (二)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断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三)机械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三、 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规则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 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需要定期更换的易损、易耗品;

    (二)正常使用情况下,电灯、灯管、整流器和电器屏幕的损坏;

    (三)正常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受潮、锅垢、鼠咬、虫蛀;

    (四)投保时已存在缺陷;

    (五)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商、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六)未按照制造商的规定使用和超出正常范围的测试;

    (七)电脑病毒;

    (八)带故障使用设备导致的损失;

    (九)正常维修、保养费用。

    四、保险价值

    机器和电脑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折旧按照每年10%计算。

    五、赔偿处理

    (一)损失金额确定方法:

    1.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保险价值减去残值,折旧按每年10%计算;

    2.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修复费用与受损设备送修的往返运费、寄存费之和。如果修复费用与受损设备送修的往返运费、寄存费之和高于保险价值减去残值,按全部损失处理。

    (二)赔偿处理方式、赔付金额确定方式如同火灾保险条款部分的规定。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现金、有价证券盗窃、抢劫保险

    一、保险地域范围

    保险地域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域范围。

    二、保险责任

    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部门立案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遭受盗窃或抢劫;

    (二)营业柜台遭受抢劫;

    (三)解送途中遭受抢劫。

    三、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规则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未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存放在保险柜内的现金、有价证券被盗窃或抢劫;

    (二)缴款或提款途中无故绕道或随意停留;

    (三)保管不善所致的损坏、遗失、霉烂和虫蚀;

    (四)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不属于本条款责任范围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五、赔偿处理

    (一)营业时间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限额以内但非营业时间内损失,只赔偿存放在保险柜内的有价证券和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存放金额以内的损失,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在柜现金赔偿限额的20%;

    (三)押送现金按实际损失赔偿;

    (四)有价证券损失按面额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冷藏商品损失保险

    一、保险地点范围

    保险地点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

    二、保险责任

    存放在被保险人固定地点的商用冷冻设备(例如:冷库、冷冻柜、冰箱、冰柜)里的商品,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意外事故引起的停止制冷;

    (二)液体制冷剂泄漏。

    三、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中提到的基本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停电12小时以内所造成的损失;

    (二)出险时冷藏商品已超过保质期限;

    (三)不正确使用冷藏设备;

    (四)使用制冷设备时连续48小时无人照看。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地点范围

    第十四条 保险地点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

    第十五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还包括:

    (一)被保险人的配偶;

    (二)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双方的家庭成员;

    (三)被保险人的合伙人。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因过失导致事故,造成第三者或顾客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漏水;

    (三)由被保险人的代表和雇员引起的责任;

    (四)由被保险人所有或所照管的财产引起的责任;

    (五)属于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的动物引起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规则列明的基本责任免除以外, 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参与行凶、闹事、斗殴(正当防卫除外)等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对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所引起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所销售、运送或供应的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医疗、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职业活动引起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

    (九)地震、洪水、台风、暴雨、龙卷风、火山爆发、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饲养或看管的家禽或其他动物的传染疾病所引起的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扣除相应免赔后,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条款

    第十九条 下列附加保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

    附加房主责任保险

    一、保险地点范围

    保险地点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

    二、被保险人范围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还包括:

    (一)被保险人的配偶;

    (二)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双方的家庭成员;

    (三)被保险人的合伙人。

    三、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拥有产权的房屋免费或有偿租借给他人用于非生产经营性用途,由于房屋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被保险人对该房屋保养不善,造成居住者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在被保险人同时购买了保险人的火灾保险和本保险情况下,由于火灾造成居住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规则列明的基本责任免除以外,被保险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却未予修理,或违反安全法规行为(不可抗力除外)引起的责任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五、赔偿处理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扣除相应免赔后,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发货以及安装、修理活动责任保险

    一、保险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被保险人范围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还包括:

    (一)被保险人的配偶;

    (二)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双方的家庭成员;

    (三)被保险人的合伙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过失导致事故,造成顾客或其他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租用的场所之外从事安装、修理活动时,由于操作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商品(食品除外),离开其实际掌握之后,在其拥有或租用的场所之外,由于产品或商品固有的瑕疵,以及设计、生产、安装、维修、包装、使用说明上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

    四、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规则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被保险人发货时已经知道产品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

    (二)被售出的商品、产品本身的损失、修理费、替换费和退货费;

    (三)建造、修理和改善各种类型房屋和建筑物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对其代表或雇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

    (五)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租用的场所外从事安装、修理活动时造成的污染责任。

    五、赔偿处理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扣除相应免赔后,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食物中毒责任保险

    一、保险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被保险人范围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还包括:

    (一)被保险人的配偶;

    (二)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双方的家庭成员;

    (三)被保险人的合伙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销售、供应或发放的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造成第三者或顾客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规则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被销售、供应或发放的食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替换和退货费;

    (二)被保险人在销售、供应或发放时已经知道食品存在缺陷或不洁导致的损失。

    五、 赔偿处理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扣除相应免赔后,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区域

    第二十条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

    (一)方案一(适用已投保工伤保险的单位)

    凡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从事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发生《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定的工伤情形,保险人负责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的款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工伤雇员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二)方案二(适用未投保工伤保险的单位)

    凡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发生《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定的工伤情形,保险人负责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支付的款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工伤雇员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以下各项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仅适用方案一);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非职业原因受酒精或药剂影响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八)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雇员的责任;

    (九)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第四部分 通用规则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三条 无论投保人选择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保险,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后果,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和欺骗性行为;

    (二)被保险人参与赌博行为;

    (三)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六)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罚款和惩罚性赔偿;

    (八)事故发生后的间接损失;

    (九)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部分第三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核定依据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

    1.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及时通知保险人或其代表,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而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4.如保险事故涉及盗窃、抢劫或由第三者恶意造成,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否则对可以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在责任保险项下发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如果被保险财产涉及抵押贷款时,任何赔偿都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四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术语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三)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100米/秒以上。

    (五)重置价值:使用同样类型和质量的新的材料将损坏的被保险财产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况所需的费用。

    (六)第三者:除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之外的其他所有人。

    附录

    短期费率按月比例或日比例计算,其中月比例短期费率表如下:

    保险期间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20

    30

    40

    50

    60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