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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发展专业委员会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职能简介

    为有效整合行业资源,积极落实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保险行业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行业人力资源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于2014年10月23日在北京成立人力资源发展专业委员会(简称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并选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崔兰琴当选为第一届人力资源专委会主任委员。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业务指导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领导,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力资源发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中保协章程和专委会规程,搭建行业内外人力资源工作者交流平台,加强保险业人力资源发展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和规范,推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为促进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人力资源发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保协《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的领导和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的内容,搭建行业内外人力资源发展工作者交流平台,加强保险业人力资源发展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和规范,推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为促进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加强行业人力资源发展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根据中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趋势,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规划;

    (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和管理规范,推动中国保险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制定、发布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资格认证工作的实施;

    (三)构建行业核心优秀专业人才库,通过重点培养、优先推荐等方式发挥其引领作用,实现行业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搭建监管部门、保险主体、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交流平台,推广行业人力资源发展工作最佳实践,促进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总体素质提升;

    (五)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

    第六条 中保协保险公司会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地方保险协会会员、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会员为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委员单位。

    第七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各委员单位应推荐该单位一名分管人力资源发展工作的高级(公司级)管理人员作为委员,在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工作变动,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委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者接任;

    (二)委员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重要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重要会议;

    (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活动者,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全体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委员资格撤销变更;

    (四)委员任职和变更,须经中保协的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的相关研究成果的权利;

    (六)经授权可以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权利;

    (七)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积极参加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各项职责的落实;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人力资源发展常务委员会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中保协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定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授权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会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席、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席、副主任委员若干席。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规定:

    (一)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主任委员经常务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并由中保协审查同意。

    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分管领导担任,经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由中保协审查同意。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名新的代表人选,由中保协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审查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履行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培训认证部,负责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日常运行等工作。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部(专家团、项目组等),其成员由相关会员单位和中保协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财务预决算执行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的财务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中保协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经人力资源发展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主任委员单位


    副主任委员单位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