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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

    001. 水管爆裂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

    002.商业盗窃险条款 
    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商业(非工厂)单位,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加保本保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外来人员橇、砸门窗、翻墙掘壁、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造成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3.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值班,没有安全防盗设施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 在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时应给予便利。 
    五、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0.1%—0.3%

    003. 机器设备损坏综合保险条款

      一、本条款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属企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在投保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可以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坏,需要修理或重置,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过程中不能预见的潜在错误:
    2.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加水、加料系统,测量设施、报警设备的故障或失灵导致锅炉缺水、过烧以及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5.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
    6.暴风雨、严寒;
    7.自身物理性爆裂;
    8.其他不可预料的偶发的意外事故。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事故致使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以规定的给付金额为限)。
    (三)为抢救或防止事故扩大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和为减少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被救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
    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子幅射或污染;
    (三)机器设备使用后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易损零部件和操作中媒介物的更换以及其他正常维修;
    (四)锅炉、压力容器经劳动部门检验不合格或确认需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未能改正而发生事故;
    (五)任何原因引起电脑设备软件的损失和费用;
    (六)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八)由于盗窃造成的损失;
    (九)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在产品和储藏物品损失以及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属于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一)本保险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企业固定资产中所有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应与财产保险固定资产科目的投保标准相同。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标的赔款、施救费用按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三)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每次均按以下标准计算赔付;
    1.死亡,每人赔付人民币伍仟元正。
    2.伤残,以人民币伍仟元为限、按每人伤残程度,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规定的比例计算赔付。 
    五、本保险承保的机器设备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本条款未尽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1、一、二级工业、普通险、仓储险

    0.15%

    2、三、四级工业

    0.2%

    3、五、六级工业

    0.25%

    4、乡镇、村办企业

    0.4%—0.6%


    注:凡进口机器设备占全部机器设备金额40%以上;保户选择部分机器设备投保的视风险程度可在原费率基础上上浮50%—100%。

     

    004.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可附加本保险。 

    二、本保单所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遭受到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不含被保险人所属员工及聘用人员),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保险人对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人均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四、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五、根据主险费率定率。

    005. 员工意外险条款
    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属员工,在从事本岗位工作时,因遭受以下保险责任所致的人身伤残、死亡,保险人负责经济赔偿。
    1.遭受到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2.因操作机器、设备不当,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故意、恶意行为除外),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3.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故意、恶意行为除外)。 
    三、保险金额确定:
    1.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
    2.人均最低保额标准为伍仟元,按被保险人(单位)工资表上全体员工人数为依据确定总保险金额。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死亡、伤残证明,原始医疗费单据等有关单证;
    2.员工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遭受死亡或伤残,以及支付的抢救医疗费用、住院补贴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付。
    ①死亡,按人均保险金额标准赔付:
    ②伤残,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按人均保险金额标准的比例赔付;
    ③抢救期间支付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人均保险金额的20%,住院补贴(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房),每人每天为人民币贰拾元,最高赔偿金额为人均保险金额的10%;
    ④以上②与③条累计赔偿金额,每次事故以“员工意外险”人均保险金额为限。 
    五、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0.2%—0.5%

     

    006. 现金综合保险条款
    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范围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保管的人民币现金;
    2.被保险人的收银、出纳、押运、保卫等有关现金管理人员。
    三、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
    1.保险现金因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引起的损失;
    2.保险现金按现金管理规定在存放、保管、点算、提解、押运过程中遭受外来人员盗窃或抢劫,经公安部门查勘属实的损失;
    3.为保护保险现金安全而遭歹徒袭击或与歹徒搏斗致现金管理人员的死亡、伤残以及住院抢救治疗期间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凡属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和不属上述保险责任范围造成的现金损失和现金管理人员的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
    保险现金必须分项投保,分别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分为库存现金、备用金、工资奖金福利费,营业现金收入、其他现金等,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
    五、赔偿处埋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分项损失清单以及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死亡、伤残证明、原始医疗费单据等有关单证。
    2.保险现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投保项目分项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现金数,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现金数,应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现金数的比例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现金管理人员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遭受死亡或伤残,以及支付的住院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付。
    ①死亡,每人赔付贰万元:
    ②伤残,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在贰万元限额内比例赔付;
    ③住院抢救治疗期间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伍仟元;
    ④以上累计赔偿金额每人最高以贰万元为限,
    六、本附加条款来规定的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

    1、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0.5%—0.6%

    2、商业及营业性场所
    (如机场,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所)

    0.6%—0.7%

    3、金融机构

    0.7%—0.8%


    007. 
    橱窗玻璃意外保险特约条款 


    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品橱窗玻璃等)因 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的橱窗内 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损失,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费率:1.5%

    008. 露堆财产保险特约条款

    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 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 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特定费率:按投保单位的基本费率加20%

    009. 附加自燃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扩展承保由于自燃引起保险财产自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关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当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10. 附加铁路机车车辆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自然磨损、锈蚀以及故障、失灵、断裂、开裂造成机车车辆本身的损失;
      (二)驾驶人员无证驾驶、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
      (三)保险车辆脱轨、倾覆致使路基、道床等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四)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五)在连接车辆或调车过程中调度驾驶人员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所发生的车辆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六)所载货物与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七)车辆受损致使停驶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011. 附加厂内起重、运输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被保险人允许的有证驾驶人员驾驶操作的起重、运输机械设备(含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电梯等),在厂内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自身损失以及除机身以外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自身损失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关的保险金额(其他保险财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证驾驶或操作;
      (二)机件及轮胎的自然磨损、锈蚀、自身爆裂;
      (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恶意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012. 附加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保险

        一、保险标的
      凡全部固定资产投保财产保险主险后,方可将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附加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本保险单列明的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终端机、调制解调器、鼠标器、网络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关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一)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二)持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及从事计算机专业维修、检测的技术人员(非本岗人员除外)在操作、维修、检测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知保险标的存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害;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所造成的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
      (五)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13. 附加雇主责任保险
    1
    、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可附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而遭受到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条款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3、赔偿限额的确定:
    (l)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均最低赔偿限额为伍仟元,按被保险人(单位)工资表上全体员工人数为依据确定累计赔偿限额。
    4、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死亡、伤残证明、原始医疗费单据等有关单证;
    (2)雇员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遭受死亡或伤残,以及支付的抢救医疗费用、住院补贴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付。
    ①死亡,按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标准赔付;
    ②伤残,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按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标准的比例赔付;
    ③抢救期间支付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标准的20%,住院补贴(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房)每人每天为人民币贰拾元,最高赔偿金额为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标准的10%;
    ④上述各项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标准为限。
    5、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