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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为了使居民在使用煤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而遭受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第三者赔偿责任时得到经济补偿,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 经煤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煤气的居民用户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家属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1、基本险
(1)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泄漏造成住房内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2)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及其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附加险
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泄漏而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及其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1.发生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本公司对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2.发生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上述费用的赔偿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对因本款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引起的总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列明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未经煤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2.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暴动、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第七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及其它珍贵财物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2.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
3.机动车辆、自行车;
4.个人生产、流动中使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商品。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及其保险费依据《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保险费规章》。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遵守煤气公司、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安装、安全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附属设备,并对上述设施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发现其有损坏、泄漏、堵塞等故障及时报修。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名称变更、居住地址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和煤气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24小时内通知煤气公司、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家庭财产损失
根据本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赔偿。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损失事故,本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以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2.第三者责任
每次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决、裁决或调解而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抢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在保险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相应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人身伤害及其抢救医疗费用的赔偿办法参照本条第三款的给付规定。
3.人身伤害
对于人身伤害及其由此引起的抢救医疗费用均为一次性给付。死亡、伤残给付金额的标准依照本公司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的规定。抢救医疗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但最高给付金额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索赔的必要单证。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5%,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