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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庭财产盗窃、抢劫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居所内的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电脑、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由于遭受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致的损失。

    本公司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

        (1)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盗窃所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唆使他人盗抢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3)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连续30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抢损失;

    (4)在房门及三楼以下的窗未关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的损失;

    (5)保险财产遗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窃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现金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银珠宝在保险居所内遭受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保险中现金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本附加保险中金银珠宝的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水、暖管爆裂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安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内的水、暖管、空调因意外、突然爆裂致使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的损失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水、暖管年久失修;

        (2)水、暖管腐蚀变质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水、暖管、空调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佣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被保险人雇佣的佣人在雇佣工作范围内从事雇佣工作时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如被保险人雇佣的佣人因上述伤害事故致残需要送返家乡,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遣返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最高可达2,000元。

    本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佣人的疾病、在工作范围外或未从事与其雇佣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负责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遭受本保险主险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佣人的财产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在3,000元以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的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元,医疗费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本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1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外出旅行衣物行李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外出旅行时衣物、行李被盗窃、抢劫或因本保险主险条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损坏,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衣物、行李遗失;

    (2)      现金、银行卡、票据、证件、文件图纸、飞机票、船票、车票的损失;

    (3)      衣物、行李在露天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元。

    本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100元。

    如果有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

    (1)       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保留有关的证明;

    (2)       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本公司,或与本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联系。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额外租房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保险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不能居住,在本条款项下,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日300元,最高赔偿期限为30天。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租金收入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已出租的保险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不能继续出租,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租金收入损失。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金额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计算,最高为每月3,000元,最高赔偿期限为三个月。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与保险居所相连的玻璃因意外事故单独破碎,本公司在2,000元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           玻璃因年久老化或气候变化出现裂纹;

    (2)           家居用品所附着的玻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理残骸、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本附加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搬家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市范围内由专业公司搬家时因本保险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原因或意外碰撞、盗窃及抢劫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 玻璃破碎(但因外来物体坠落造成的不在此限);

    (2) 保险财产遗失;

    (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同住人的故意行为或唆使他人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最高可达30,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综合保险附加自行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因使用自行车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对自行车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不负责赔偿,本公司对配置任何动力的车辆所引起的责任也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