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附加险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49个附加险条款,其中规范类附加条款20个,拓展类附加条款18个,除外类附加条款11个,适用于各类责任险、雇员忠诚险、各类保证保险产品。

     

    一 规范类条款

    1.      损失确定费用条款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      违反条件条款

    4.      不失效条款

    5.      损失通知条款

    6.      破产、无力偿还或业务终止条款

    7.      追偿条款

    8.      最广泛定义条款

    9.      雇主责任险之重复投保条款

    10.        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核定座位责任限制条款

    11.        交叉责任条款

    12.        报告损失条款

    13.        信息技术澄清条款

    14.        合格救生员条款

    15.        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16.        不受控制条款

    17.        不使失效条款

    18.        保单注销条款(九十天)

    19.        损失理算人条款

    20.        自然灾害导致意外事故责任条款

    二 拓展类条款

    21.        新雇员自动承保条款

    22.        地震或海啸拓展条款

    23.        摩托车事故拓展条款

    24.        自动延长保险期限条款

    25.        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26.        恶意破坏条款

    27.        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28.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29.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30.        火灾、爆炸、烟熏责任条款

    31.        租用财产条款

    32.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33.        附加盗窃、抢劫险责任条款

    34.        叉车第三者责任条款

    35.        衣帽间条款

    36.        卫生设备缺陷条款

    37.        机器设备责任条款 (包括客/货电梯、起重设备、建筑物装置、机器及机械装置及非公共道路使用车辆)

    38.        盗窃责任条款

    三 除外类条款

    39.        体育运动除外条款

    40.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义务条款

    41.        不可抗力除外条款

    42.        攀爬除外条款

    43.        营业时间外条款

    44.        醉酒、违反治安条例除外条款

    45.        商铺财产除外条款

    46.        精神、麻醉药品除外条款

    47.        传染病除外条款

    48.        性骚扰除外条款

    49.        高空作业除外条款

     

     


     

    一 规范类条款

     

    1.         损失确定费用条款

    当保险人对损失情况有合理的怀疑,为了确定损失原因或鉴定损失程度而做出的合理费用(包括鉴定后证明此损失、损坏不受理赔),费用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将按比例缴付自损失发生日起至保险终止日恢复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中的保证义务和条件仅单独而非笼统地适用于所有受保财产。因此违反某一项保证义务和条件时,只会导致此部分条款无效而不影响到其它的部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不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因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场所之占用性变动、或雇用的职责/条件发生变更或风险扩大发生任何变动,或任何人的忽略等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未履行任何条款,而影响保单的有效性或索偿权利。被保险人应缴付可能因风险扩大之日起所需的补充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损失通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有其它内容与本条款不符,以本条款为准。在通知保险人发生或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得因其非有意的延迟、错误、疏漏而受到损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破产、无力偿还或业务终止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索赔任何一方破产、无力偿还或业务终止的情况下,保险人将不得借此解除其赔款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追偿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的任何损失超过保单可赔金额,被保险人将有权取回向造成损失者追讨回来的全部补偿(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保证金和赔款除外),直至足额偿还未投保部分或不足额投保部分的损失,任何余额将归还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最广泛定义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单中不同条款、规定和条件之间的解释若引起抵触,将以对被保险人有益的最广义的或最低限制的解释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雇主责任险之重复投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本保单项下的索赔时,如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同时可向社会保障保险索赔同一个意外事故赔偿,本保单将不受该索赔而影响赔偿责任或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核定座位责任限制条款

    本保单仅承担核定座位乘客的保险责任。如运输工具超员或被保险人不能证明出险时运输工具未超员,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但是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      报告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它内容相抵触,在此同意,被保险人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索赔的事件通知本公司时,由于疏忽导致延迟,错误或疏漏,本保单不会因此而失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      信息技术澄清条款  

    本保险所保障之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坏,尤其是数据、软件或电脑程序,由于删除、腐坏或原始结构变形而导致的任何有害变化。因此本保险对于下列原因所导致的损失除外:

    A、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坏,尤其是数据、软件或电脑程序,由于删除、腐坏或原始结构变形而导致的任何有害变化,以及由于上述损失或损坏导致的任何营业中断损失。既便如此,如果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坏是被保险人的有形财产物质损失的直接结果,则仍在保障范围之内。

    B、由于使用功能、有效性、区域范围或数据的使用受到损害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由于上述损失或损坏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      合格救生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营业时间内,被保险人应保证有至少2名持证的合格救生员在场所内值守,否则,出险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本公司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分行、支行、控股公司、雇员、股东、董事及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的相关机构、个人以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同意放弃追偿权的有关业务方、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      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工人在保险单列明场所进行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作业。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      保单注销条款(九十天)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      损失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损失发生后,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同意委请下述公估公司之一:

    .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

    .罗便士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或经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公估公司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      自然灾害导致意外事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 拓展类条款

    21.      新雇员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协商同意,本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雇员。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费率:保险年度内,若新增雇员不足保单生效时雇员总数10%,则不额外增加保费,若新增雇员人数超过保单生效时雇员总数的10%,则以现有保单费率计算保费

    22.      地震或海啸拓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地震或海啸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人身伤亡所要承担的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      摩托车事故拓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因自己骑摩托车或乘坐摩托车发生人身意外伤亡,属于保险范围。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      自动延长保险期限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到期时若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保单将在现行条款和条件下自动延长30天,而被保险人须依本保单费率按比例缴付实际延长保险期的保险费。自动延长30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      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任何理赔事件时,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人员可能拥有的代位追偿权:

    任何与被保险人相关联或合资联营的公司;

    任何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董事、合伙人、高级职员及雇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      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      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场所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及累计RMB100000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自动适用于和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下列法律赔偿责任:

    有关客货电梯、大厦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索赔。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费率:主险保费5%

    30.      火灾、爆炸、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爆炸、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      租用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租用的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保护财产的安全,并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未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二)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费率:主险保费5%

    32.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地址场所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储户在该营业大厅内当时所提取的现金被抢夺的损失,依据法律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费率:主险保险10%

    33.      附加盗窃、抢劫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盗窃、抢劫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费率:主险保费10%

    34.      叉车第三者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的叉车进行与经营有关的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非被保险人拥有的叉车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作业所引起的损失;

    2、叉车本身的损失、叉车作业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叉车在安装、改造、调试、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期间发生的事故;

    4、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5、叉车在作业前曾遭受损失,但未经必要修理而继续使用;

    6、在叉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7、在叉车对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其拥有的所有叉车,按有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叉车必须由持有效操作证的合格人员驾驶。

    四、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2、累计赔偿限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五、其它事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费率:主险保费15%

    35.      衣帽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客人衣服或私人物品但不包括其中的贵重物品及现金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每位客人不得超过明细表列明数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      卫生设备缺陷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卫生设备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      机器设备责任条款 (包括客/货电梯、起重设备、建筑物装置、机器及机械装置及非公共道路使用车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在乘客和货物的提升、建筑物自动装置、安装装置、设备和机器活动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费率:主险保费10%

    38.      盗窃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盗窃事故造成住户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盗窃事故必须是有明显的撬、砸等暴力入室痕迹且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确认盗窃事实成立的盗窃事故所致损失。                                                                                             

    承保的标的仅限于住户家中的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台式电脑、文体用品。

    不承担二楼及二楼以下住户因门窗未关闭导致住户财产遭受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费率:主险保费10%

     

     

    三 除外类条款

     

    39.      体育运动除外条款  

    尽管此保险之条款或批单中有相反意思的规定,本保单对于任何人在练习舞蹈及其它体育活动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0.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义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因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遵守本保单所承保场所相关管理规定而导致的事故,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1.      不可抗力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人身伤亡是由不可抗力以及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2.      攀爬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第三者攀爬机车造成的人身伤亡,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3.      营业时间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营业时间外发生的任何事故,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4.      醉酒、违反治安条例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顾客醉酒或违反治安条例(包括打架斗殴)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5.      商铺财产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投保区域内商铺、货柜租用者的任何财产、人身损失,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6.      精神、麻醉药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因顾客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导致的任何事故,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7.      传染病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因传染病导致的任何事故,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8.      性骚扰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因性骚扰导致的任何事故,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9.      高空作业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不承担被保险雇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遭受的事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