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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社会活动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附加活动举办者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包含多方活动举办者的,对于其中一方被保险人的人员在以活动参加者身份参加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亡,另一方被保险人对此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活动举行期间,由于提供或销售的商品、食品、饮料、卫生装置存在缺陷或受污染而导致活动参加者的人身伤亡(含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附加意外事故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在活动场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污染物被泄漏或排放,导致活动参加者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活动场地垃圾清理、污渍清洗等不属于责任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活动举行期间,在活动场地内指定的停车场内,活动参加者的机动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举办方或活动参加者的故意行为;

    2、任何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酒后开车;

    3、提供代客停车、车辆清洗、维修保养、改装或美容等服务;

    4、车辆本身故障、自燃、自然磨损、污浊、锈蚀、受本车货物撞击、轮胎自身爆裂;

    5、车内配件或物品、摩托车、非机动车辆的盗抢损失;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如下: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其中,每车赔偿限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2、每次事故免赔额: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见明细表列明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