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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本条款为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基本险的扩展条款。

    扩展条款中承保的财产,在投保人选择投保了该扩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扩展条款的规定予以承保。

    以下扩展条款仅在承保基本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扩展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在被保险住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最高不超过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的20%。

    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的身体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所拥有、保管或托管的财产损失;

    三、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职业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未取得合法执照,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任何精神索赔;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根据与他人的协定应承担的责任,但没有这种协定,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赔偿限额

    本条款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下的责任终止。

    本条款每次事故物质损失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

    释义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用人员、寄宿人员以外的人。

    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