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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一、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六、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七、其它事项

    本条款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