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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二)下列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机械设备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二、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

    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被保险人与他人通过协议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九)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造成正在直接处理或操作的对象的损坏或损伤;

    (十)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十一)保险标的(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十二)保险标的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违

    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三)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十四)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凋落,或车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

    三者的损失;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本保险合同约定和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限额

    (一)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二)对于每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三)对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也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四、保险期间

    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五、被保险人义务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二)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和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要立即修复,并制定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六、赔偿处理

    (一)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调解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本公司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裁定书或

    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以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效单证材料。

    (三)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四)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本公司不再负责。

    (五)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抗辩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七)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八)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本保险合同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分摊,本公司不负责垫付。

    (九)本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5% ,但累计增加不超过20%。

    七、其它事项

    本条款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