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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公路货物运输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附加公路货物运输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适用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一、此款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保险条款。

    本保险在公路运输途中因遭受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自出险日起算满45天后仍未查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二、因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对于整车提货不着,货物神秘失踪和无人看管状态下的货物丢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货物遭受盗窃、抢劫损失时,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及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保险货物被盗窃、抢劫的证明。

    五、保险人在理赔时,实行绝对免赔率的办法,即按照合理损失金额和扣除该批货物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绝对免赔额后进行赔付。

    六、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所查获的保险货物由保险人负责处理,也可作价归被保险人;追回的款项保险人有权收回,冲减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七、车辆必须为厢式带锁车及半封闭带锁车(必须是严密包裹足以防雨防盗)。运输车辆须按正常路线行驶。白天停车时,须有人照看货物;夜间停车时,须将车停放在有保卫值班、有出入卡发放的正规停车场。铅封完好,发生短少我司不负责任。

    八、证公路运输货物的安全,被保险人应选择信誉好、管理规范的货运公司承运货物,并向该货运公司收取相应的押金以确保货物运送安全,同时应避免选择单车个体货运公司承运货物。

    九、加条款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