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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本保险单附表所列的被保险人凭签署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同意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根据,并视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向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申请投保现金保险。
保险人特同意:因投保人已向保险人缴付附表所列的保险费,如在本保险期内任何时候由于所保危险,附表所列任何金额遭到损失,保险人可根据本保险单的附表、除外责任、条款、险别、规定或批注,赔偿被保险人现金损失,但不能超过附表规定的赔偿限额或总赔偿限额。
但被保险人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有关其应做的或应予遵守的条款及规定以及陈述和回答的真实,是保险人的本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特 别 条 件
1.金库条款
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
2.保险柜上锁条款
保险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3.保险柜钥匙条款
保险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保管。除非常必要外,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匙应放在隐蔽处。
条 件
1.承保范围: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雹暴、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4)抢劫或入宅抢劫。
2.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3.索赔处理:
(1)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保险人,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七天内送交保险人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2)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惩罚罪犯,追查及找回丢失的现金,并补偿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赔付或须负责赔付的有关金额。保险人可在任何时候自己交付费用,无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任何异议,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照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本保险单承保的现金。为此目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需要时,给予所有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3)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可以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保险人对已赔付的现金的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保险人的财产,但其金额以保险人赔付的为限。
(4)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保险人应赔付的金额不超过附表所列的总保险金额。但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缴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5)发生本保险单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6)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除被保险人外,任何人都无权向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不受约束,除非保险人对此声明保险继续有效。
4.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现金数额有任何变更或风险增大、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保险单可在任何时候根据投保人的要求终止,也可由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提前十五天通知,注销保险单。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单已生效时期按短期费率计算,保留一笔保险费,在后一种情况下,这项保险费将按日计算。
(4)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5)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