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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破坏;
(二)供电部门操作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其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中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煤气泄漏;
4、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其中,人身伤害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责任限额,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则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其中,人身伤害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人身伤害责任限额,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给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的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二、责任免除
(一)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者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3、在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出租房屋内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5、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时,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依法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保险费率
四、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得自行对受害第三者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二)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经保险人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四)本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
五、其他事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保险费的5%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附加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所列明的短期保险费比例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短期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有正当理由亦可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附加合同。保险人按日保费比例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二)本附加险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附加险。若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亦将会自动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释义
配套设施是指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以及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具。
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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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6%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6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1000元、首饰5000元。
二、保险责任
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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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类用品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