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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序号

    条款名称

    1

    盗抢和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2

    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1.盗抢和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商品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对存放于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内的保险车辆,由于遭受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或恶意破坏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或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常住或寄宿人员盗抢、恶意破坏或纵容他人盗抢、恶意破坏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二)在保险车辆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损失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出险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车辆,归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车辆,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车辆的损失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对存放于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内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或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常住或寄宿人员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二)在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盗窃、抢劫损失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出险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