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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条款清单
序号 | 条款名称 |
1 | 盗抢和恶意破坏条款 |
2 | 盗窃、抢劫条款 |
3 | 试车责任条款 |
1.盗抢和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商品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对存放于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内的保险车辆,由于遭受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或恶意破坏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或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常住或寄宿人员盗抢、恶意破坏或纵容他人盗抢、恶意破坏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二)在保险车辆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损失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出险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车辆,归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车辆,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车辆的损失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对存放于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内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或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常住或寄宿人员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二)在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盗窃、抢劫损失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出险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商品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以及固定的试车路线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项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该责任限额的30%。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代表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试车责任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商品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的10%以内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其中每次事故的每车责任限额为5万元。
在本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责任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二)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