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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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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1.成品煤自燃保险特约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成品煤在地面煤场存放时,由于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成品煤自燃经保险人赔偿后,由于余火对增加新煤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1.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3.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

    (四)免赔额

    每次事故人民币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