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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甜瓜梅雨强度指数保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西甜瓜,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西甜瓜”):

    (一) 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二) 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

    (三) 科技先行、种植技术规范。

    第三条 下列西甜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种植西甜瓜;

    (二)已经采收的西甜瓜。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梅雨期间,保险西甜瓜所在区域的暴雨日数累计达到三日以上(不含),并且累积降雨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预定触发值”的,保险人按本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西甜瓜的亩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人前三年平均亩产量的70%与上一年田边交易价之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列入国家或本市农业重点科研成果转移项目,并已在当地试种一年以上、特殊的超高产优质品种,合同双方可以按合理和产量可查证的原则,专门约定保险产量和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市级气象部门发布的梅雨起止期间为本保险期间。如果当年发生两次以上梅雨,保险期间以后一次的终止日为限。              

    被保险人应当在梅雨期来临之前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如气象部门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宣布本市已进入梅雨期,保险人即日停止办理本保险。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可以按保险金额乘以标准费率计收。

    第九条 保险费的优惠条件和标准:

    (一)保险期间,投保人已就本项标的向本保险人投保种植保险的,可以按标准费率优惠20%;

    (二)如投保人再投本保险时,就同一保险地址的同一标的,距离上一份合同的自然终止日不满一年的,可以按标准费率优惠5%。达到一整年再投保的,不享受本项优惠。不在同一保险地址、不属于同一标的投保本保险的,也不享受本项优惠。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西甜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标明投保面积的四至坐标、地物的平面图。投保人为多个被保险人投保的应当提供分户明细表。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西甜瓜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西甜瓜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西甜瓜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西甜瓜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西甜瓜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西甜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西甜瓜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西甜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三)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索赔报告;

    (四)区(县)级气象部门证明;

    (五)被保险人委托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西甜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西甜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保险金额(元)×累计降水量P(毫米)对应的赔偿比例(如下表)。

    序号

    累计降水量  P(毫米) 

    赔偿比例

    1

    2 99.7<P<=350 

    保险金额×10%

    2

    350<P<=400   

    保险金额×20%

    3

    400<P<=500

    保险金额×30%

    4

    500<P<=600 

    保险金额×50%

    5

    600<P<=800 

    保险金额×80%

    6

    P>800 

    保险金额×100%

    第二十六条 同时投保种植保险西甜瓜不能重复计算赔偿金,但保险人应当将其中最高一项的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西甜瓜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西甜瓜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西甜瓜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出的部分。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保险西甜瓜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梅雨:从我国江淮流域一直到日本南部每年初夏(6-7月)常常出现的一段降水量较大,降水次数频繁的连续阴雨天气。一般为6月上旬到中旬入梅,7月上旬到中旬出梅。

    2、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在50mm以上的气象灾害 。

    3、累积降水量:指自当地气象部门正式发布的入梅之日开始到出梅之日结束止,期间降雨量的总和。

    4、预定触发值:量程数值、量化指标。在本保险中是指梅雨期间的降水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