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食用菌种植保险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用菌种植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食用菌,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食用菌”):

    (一) 设施牢固安全,符合菌菇生产的基本要求;

    (二) 原料新鲜、无霉变、无虫蛀、无农药残留;

    (三) 培养料、配方料达到标准,满足菌菇栽培的生长需要。

    第三条 下列食用菌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在种的食用菌;

    (二)已经采收的食用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基本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雷击;

    2、暴风、台风、龙卷风;

    3、暴雨、冰雹、雪灾;

    4、低温(特指草菇);

    5、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 生物灾害保险责任

    1、 蘑菇:胡桃肉状菌、褐腐病、螨虫;

    2、 秀珍菇:霉菌;

    3、 金针菇:疣孢霉菌;

    4、 杏鲍菇:细菌性斑点病;

    5、 草菇:基腐病、线虫。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拒不接受农业技术部门的意见擅自引进新品种,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行栽培实验的;

    (四)使用劣质种籽,或种籽的先天缺陷造成减产的;

    (五)动物侵食践踏造成损失的;

    (六)设施的腐烂、风化、自然倒塌造成保险食用菌的失损。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毁种抛荒行为,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食用菌的全部保险金额,按每一茬并每一计量单位(瓶、袋、平方尺,下同)的保险产量、每一茬保险数量、保险单价以及保险茬数之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产量(公斤/计量单位 /茬)×保险数量( 计量单位/茬)×保险单价(元)×保险茬数

    保险产量、保险数量、保险单价以及保险茬数,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其中保险产量:

    (一)蘑菇、秀珍菇、金针菇、杏鲍菇

    保险蘑菇、秀珍菇、金针菇、杏鲍菇的全部保险产量,按每一茬保险产量与保险茬之积确定。每一茬并每一个计量单位的保险产量,可以按当地农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统计的3-5年平均产量的70%确定;

    保险产量( 公斤/计量单位/茬)=前3-5年平均产量 (公斤/计量单位/茬)×70%×保险数量(计量单位 )

    (二)草菇

    保险草菇的全部保险产量,按每一茬保险产量与保险茬数之积确定。每一茬并每平方尺的保险产量,可以按当茬投料量(1.3公斤/茬)与投保前三年平均生物学效率的70%按下列计算确定:

    保险产量(公斤/平方尺/茬) =1.3公斤/平方尺×投保前三年平均生物学效率×70%×保险数量(平方尺)。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农业重点科研成果转移项目,并已在当地试种一年以上的、特殊的高产优质上述品种,合同双方可以按合理和产量可查证的原则,专门约定保险产量和计算保险金额。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草菇10%;蘑菇、秀珍菇、金针菇、杏鲍菇5%。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按下列确定,均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一) 蘑菇。栽培周期为当年9月起至翌年5月止;

    (二) 秀珍菇。栽培周期为4月起至同年 10月止;

    (三) 金针菇、杏鲍菇。工厂化或设施化栽培周期为1年;

    (四) 草菇。栽培周期为4月起至同年9月止。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为保险食用菌的生物病虫害观察期,保险食用菌在病虫害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病虫害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一投保人的上一年保单生效日,距离本张保单生效日未超出一年的,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

    第十三条 保险人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对连续两个生长期保单平均赔付率在80(不含,下同)~100%,100~150%,150%以上的投保人,费率将依次按10%、20%、30%实行上浮。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标明投保面积的四至坐标、地物的平面图。投保人为多个被保险人投保的,应当提供分户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食用菌种植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食用菌种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食用菌种植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食用菌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食用菌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食用菌制种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三)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 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损失程度以及施救措施等情况说明;

    (四) 农业、气象等部门的事故证明;

    (五)被保险人委托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食用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食用菌遭受损失后,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食用菌如遭受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的交叉损失,应由双方合理确定非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扣除按非保险事故损失率计算的损失金额后,再计算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食用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一)全部损失、推定全损

    1、蘑菇

    赔偿金= 损失标的保单保额/保险茬数×[生长阶段对应的赔偿比例(如下表)-非保险事故损失率-免赔率] -已收获金额

    生长阶段

    赔偿比例

    1、自菌种的播种至发菌阶段

    40%

    2、、复土后20天(即采第一潮菇)

    60% 

    3、出菇至采菇阶段,

    100%

    2、秀珍菇、金针菇、杏鲍菇、草菇

    本项下的秀珍菇、金针菇、杏鲍菇,自出菇之日起至当茬菇采收结束;草菇自菌种的播种之日起至连续18日止(即第一潮菇采摘结束阶段)。均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损失标的保单保额/保险茬数×(1-非保险事故损失率-绝对免赔率) -已收获金额

    (二) 部分损失

    赔款=保单保额/计量单位×(保险损失率-非保险事故损失率-免赔率)×损失单位-已收获金额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面积)小于其可保数量(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面积)与非保险数量(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面积)与非保险数量(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面积)与可保数量(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数量(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食用菌实际种植数量(面积)。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食用菌的每一计量单位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一计量单位的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食用菌的每一计量单位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出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 保险食用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因保险食用菌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保险食用菌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在保险期间如无保险赔款和无欠交保费,保险期满后,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书面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可按本保单保费的15%给予优待。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优待金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之日起计算。

    释义

    第四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

    (1)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2、爆炸:是某一物质系统在发生迅速的物理、化学的变化时,系统本身的能量借助于气体的急剧膨胀而转化为对周围介质做机械功,同时伴随有强烈放热、发光和声响的效应。

    3、雷击:指雷电触及自然物和生物的现象,这里是指雷电触及保险标的物所造成的灾害。

    4、暴风:指风速在17.2米/秒以上,风力在8级以上的风灾。

    5、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十二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6、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 ,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风灾。

    7、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 mm 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 mm以上、或连续 24小时在50 mm以上的雨灾。

    8、冰雹: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的雹灾 。

    9、雪灾:是指过大、过量的雪,连续数天、十数天的大雪、暴风雪和积雪不化, 给食用菌生产带来的危害。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黄色预警信号是指12小时、橙色预警信号是指6小时、红色预警信号是指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影响的降雪。

    10、低温:是指在3-5月或11-12月,连续三天日均气温下降值在10℃(含)以上的低温灾害。

    11、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所造成保险食用菌的损失。固定建筑物的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食用菌的损失,可以比照本保险责任处理赔偿。

    12、蘑菇胡桃肉状菌:是一种毁灭性的蘑菇竞争性杂菌, 秋栽蘑菇在秋冬季高温年份容易发生;夏栽高温蘑菇栽培环境高温高湿,栽培管理不当情况下易发生。 该杂菌的发生不仅与温度有密切关系,还与培养料堆制、二次发酵和覆土的消毒等栽培管理措施密切相关。

    13、蘑菇褐腐病: 染病的蘑菇子实体呈不规则白色棉絮状菌团,无菌益和菌柄之别,表面被白色絮状菌丝覆盖,并渗出暗褐色液滴,散发腐败臭味;也可致菌柄膨大或菌伞缩小,后溃烂产出褐色液滴状物。

    14、螨虫:螨形体小,肉眼不易观察,只能在显微镜下才能看清楚它的形体,多在料面或土粒上集中成团,有群集性。体色呈黄褐色,群集似粉状,像666粉的颜色,吃食蘑菇的菌丝体,会造成毁灭性的后果。

    15、秀珍菇霉菌:霉菌生长于培养料表面,与秀珍菇争夺营养、水分,有的还分泌出有碍秀珍菇生长的物质。菇房高温、高湿、通气不良是造成霉菌发展的原因。

    16、金针菇疣孢霉: 疣孢霉褐斑病又称白腐病或水泡病,是金针菇等食用菌栽培中的一种重要病害,尤其是春菇发生较流行,在国内主要分布在南方。  

    17、杏鲍菇细菌性斑点病:是一种假单胞杆菌引起的双孢蘑菇的常见病害,在高温高湿条件下极易发病,但有时在通风良好、湿度不高的情况下也会发生。本病的特征是病原菌在成熟子实体菌盖和菌柄的表面造成轻微内陷的褐色病斑,造成蘑菇产量损失5%—10%,并有10%降级。

    18、草菇基腐病:假单胞杆菌引起的草菇基腐病。罹病子实体基部软腐、组织内部呈水渍状并变色。

    19、草菇线虫:草菇线虫主要会吞吃菌丝体,使菇枯萎死亡。防止害虫的侵害首先要注意菇房及周围的环境卫生。

    20、生物学效率:是指鲜菇产量与所用原料(干重)的百分比。草菇的生物学效率一般为18-22%之间。

    21、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22、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23、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罚没、抵债保险标的的行为。

    24、连续两个生长期平均赔付率:连续两个生长期平均赔付率等于投保前连续两个生长期赔款之和除以两个生长期保费之和乘以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