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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蔬菜种植价格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的价格,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价格”):

    (一)保险蔬菜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列明具体名称。且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务网”所列示的本市八家主要蔬菜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八家市场)的网页上,能同时查询到该保险标的前连续三年的批发价格的; 

    (二)本保险分为成本价格保险和批发价格保险,投保人投保何类保险应当在合同上明示。保险类型一经明示,保险期间不得请求变更。 

    投保人投保成本价格保险的,保险蔬菜的物化成本清晰透明、保险人可以采信;或保险人的成本建议价格被保险人也能接受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原因,导致在种的保险蔬菜的当期批发价格,跌至投保前三年的、本市市郊八家主要蔬菜批发市场同期加权批发均价以下的部分,保险人按本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仅对保险蔬菜的价格风险承担保险责任,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其他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五条 保险金额

    (一)成本价格保险

    保险蔬菜的亩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标的当地前三年平均亩产量的70%,与约定的成本单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前三年平均亩产量(公斤/亩)×70%×约定成本价格(元/公斤)×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批发价格保险

    保险蔬菜的亩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标的当地前三年平均亩产量的70%,与八家市场前三年同比加权平均批发单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前三年平均亩产量(公斤/亩)×70%×八家市场前三年加权平均批发单价(元/公斤)×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六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5%。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采收期在一个月以下的按一个月约定; 采收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实际约定。保险期间一经确定,投保人不得请求批改。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可以按保险金额乘以标准费率计收。

    第九条 保险费的优惠条件和标准

    (一) 保险期间,投保人已就本项标的向本保险人投保种植保险的,可以按标准费率优惠20%;

    (二) 如投保人再投本保险时,就同一保险地址的同一标的品种,距离上一份合同的自然终止日不满一年的,可以按标准费率优惠5%。达到一整年再投保的,不享受本项优惠。不在同一保险地址、不属于同一品种的蔬菜投保本保险的,也不享受本项优惠。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标明投保面积的四至坐标、地物的平面图。投保人为多个被保险人投保的,应当提供分户明细表。

    第十八条 保险蔬菜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三)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请求赔偿报告; 

    (四)被保险人委托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蔬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蔬菜的保险价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总赔偿金额=总保险金额×赔付比例(如下表)×(1-免赔率5%) 

    赔付比例计算表

    跌幅档次

    跌幅

    赔付比例

    第一档

    10%-30%(含)

    跌幅×35%

    第二档

    30%-50%(含)

    10.5%+(跌幅-30%)×50%

    第三档

    50%-80%(含)

    20.5%+(跌幅-50%)×75%

    第四档

    80%-100%

    43%+(跌幅-80%)×100%

    注:1、跌幅在10%(不含)以下时,本合同不发生赔偿;

    2、跌幅计算公式=(保险价格-八家主要蔬菜批发市场保险期间的加权批发均价)/保险价格×100%;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蔬菜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出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蔬菜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因网上信息变更、网上数据缺失、或本合同涉及的其他索赔条件非因保险人的过错而灭失,造成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的,本保险合同自然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

    释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物化成本:包括种子、肥料、农药、耕作费、固定财产折旧费和行政管理费用等。

    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务网”网址:http://e-nw.shac.gov.cn 。

    3、上海市八家主要蔬菜批发市场: 现指松江仓桥、闵行七宝、龙上、南汇荡湾、奉贤金海、宝山罗店、浦东北蔡、金山卫市场。订立本合同当时,如上述市场发生名称、地址和数量变化,可以按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协商确定,并在保单特别约定处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