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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扩展类
(一)调查和监管程序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公诉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起调查、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且其首次提起该调查、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在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个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调查、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涉及被保险个人的刑事责任,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个人最终被宣告无罪。
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污染索赔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第三方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与污染相关的索赔,且其首次提起该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在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个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索赔涉及被保险个人的刑事责任,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个人最终被宣告无罪。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证券相关主张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监管机构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公司提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罚款或罚金主张,且其首次提起该主张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在限额内赔偿被保险公司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主张涉及被保险公司的刑事责任,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公司最终被宣告无罪。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损害名誉索赔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损害了其名誉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向被保险个人作出赔偿时,保险人负责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赔偿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法律允许承保的惩罚性赔偿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法律允许承保的前提下,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发生主险保险事故(但不包括雇佣索赔)导致的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
与此同时,“雇佣索赔”的定义应增加包括索赔者声称因为行使其法定权利、拒绝违法、揭露或威胁揭露任何指称的违法行为、或根据相关检举法律法规向被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而受到报复性对待的索赔。
本扩展条款不改变主险下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六)污染派生诉讼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股东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导致污染损害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派生诉讼,且其首次提出诉讼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被保险公司无法向被保险个人作出赔偿时,保险人负责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赔偿的范围内赔偿。
本扩展条款不改变主险下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七)披露管理损失扩展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披露事件,因此导致被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披露管理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就在延长索赔通知期间发生的披露事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披露事件的书面通知首次送达保险人之前发生的或其后180天以后发生的披露管理损失。
(二)被保险公司的董事、主管、经理或雇员的工资、薪金、费用或福利,以及被保险公司内部或管理成本与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保险人对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且该限额在主险保险单明细表所载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主险下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最大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承保的关于披露事件的损失无免赔额。
第五条 双方义务
被保险公司应于披露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其通知内容应包含对该披露事件的叙述及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原因。保险人与其员工、代理人应对上述通知内容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但保险人正常作业程序所需者不在此限。
上述书面通知并非主险条款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通知或可能导致赔偿请求情况的通知,除非该书面通知上明确指明。
一旦被保险公司根据前述第一款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被保险公司发生本附加险承保的费用时就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第六条 定义
【披露顾问】是指本附加险约定的公关公司、危机处理公司或法律事务所。
【披露事件】指公开发布下列情形的行为:
1、公元二千年问题:将对被保险公司的营运、业务、财务表现或财务情况产生重大或负面影响的实际或可能发生的公元二千年问题。
2、负面财务表现或预测:被保险公司的财务表现或预测与下述各项之一比较有重大负面差异的情形:
(1)被保险公司前一年相应期间的财务表现;
(2)被保险公司此前已公开的相同期间的财务预测;
(3)证券分析师此前已发布的相同期间的被保险公司财务预测。
3、财务报表重编:被保险公司重编其已公开的财务报表。
4、股息消除或停止支付:被保险公司所发行的股权证券定期应发股息消除或停止支付。
5、不履行债务:被保险公司未能履行重大债务偿付或贷款契约义务。
6、破产:针对被保险公司所进行的破产、接管、清算、监管或复权等程序,不论该等程序是否出于其自愿。
7、大众伤害:一件或多件针对被保险公司提起的集体诉讼,主张被保险公司侵害该集体诉讼成员的身体、健康、生命或财产。
8、知识产权诉讼:就被保险公司所有且对其主要产品或服务创造了利益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或服务标章专用权:(1)任何人就前述各项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针对被保险公司提出的诉讼,(2)被保险公司企图执行前述各项提出的起诉。
9、政府程序:行政或监督机关对被保险公司开始进行的重大行政、民事或刑事程序。
10、公开收购或敌意收购:被保险公司收到公开收购或敌意收购通知或开始对被保险公司进行公开收购或敌意收购。
11、失去主要客户或供货商:被保险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货商终止或未履行其与被保险公司的业务的重大部分。
12、产品回收:被保险公司重要产品的回收。
13、生产延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公司现有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发生未预见的中断;
(2)被保险公司重要新产品的研发或监管核准发生未预见的延迟。
14、失去重要执行高管: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或被保险公司为其投保重要人员人寿险的其它人员有死亡、解任、离职,但不包括已计划的退休。
15、劳动争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雇员提起的一个或多个集体诉讼或寻求集体证明的诉讼;
(2)涉及被保险公司的劳方罢工或雇主停工;
(3)被保险公司实行裁员超过员工总数的10%。
16、资产核销:被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核销。
17、其它:经保险人同意而在本附加险列明的其它情况。
在本附加险项下,披露事件的发生时间应按下列时间之较早发生者确定:
(1)公开披露上述情形的实际发生之日;
(2)被保险公司的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法律顾问首次认为上述情形极可能在接下来的90天内将被公开披露或必须被公开披露之日。
【披露管理损失】指披露顾问收取的下列合理必要的费用:
(1)披露顾问提供咨询服务的费用,咨询内容须有关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如何减少因披露事件产生的损失或责任;
(2)披露顾问管理向客户、供应商、投资者或公众公开发布披露事件的费用。
披露管理损失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董事、主管、经理或雇员的工资、薪金、费用或福利,以及被保险公司内部或管理成本与费用。
【公元二千年问题】是指任何下列各项丧失其接收、读取、辨识、了解、解释、确认、区别、处理、沟通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日期或时间数据或其它含有日期或时间数据的信息或符号之功能,且上述功能丧失纯粹系因为该等日期或时间是在公元一九九九年(含)以后年份之内所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元二千年或其后之闰年相关连之此等资料问题:
(1)硬件、软件、操作系统、网络、微处理器;
(2)其它计算机、数据处理或通讯系统、设备或组件;
(3)与上述对象相连结的其它系统、设备或组件。
第七条 披露顾问名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延长索赔通知期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投保人缴纳附加保险费的前提下,本保险合同的索赔通知期延长至下列时间。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向保险人报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视同在保险期间内已报告。
延长索赔通知期:自合同终止时起90天。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九)离职董事高管延长索赔通知期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已不再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秘书长、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同等职位的被保险个人,如果本保险合同终止(但因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而终止除外)或不再续保,且本保险合同项下没有发生任何损失或索赔,前述被保险个人将获得下列延长的索赔通知期,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向保险人报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视同在保险期间内已报告。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上述被保险个人离职的原因不是因为不再具备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也不是因为发生了下列事件:(1)被保险公司被其它人兼并或重组合并,使得被保险公司法人实体不再存在;或(2)任何其它人或其它人的联合体一致行动,购买被保险公司50%以上(不包括50%)的股份或代表该数额表决权的股份。
离职董事高管延长索赔通知期:自合同终止时起84个月。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职业安全或健康索赔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个人被声称的违反职业安全或健康相关法律的错误行为引起第三方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或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公诉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起的调查、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进而导致的法律费用,但前提条件是:
1、前述索赔、调查、程序的首次提出是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起,且
2、对于索赔,被保险个人经法院最终判决、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或经第三方索赔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最终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调查、程序,如果涉及被保险个人的刑事责任,被保险个人最终被宣告无罪。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一)外兼董事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且投保人缴纳了额外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以下条件扩展承保被保险个人中的_____________(列明名字)同时为外兼董事时在相关机构以外兼董事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本扩展条款对于该相关机构并不提供主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补偿保险,而且对于该相关机构的其他董事、主管、受托人、管理人、主任秘书及其他担任类似职务的个人亦不提供第一条的董事及高级职员个人责任的保障;
二、本扩展条款以下述两项责任免除为前提
(一)投保单中列明的相关机构存在其他保险时,本保
险仅对超过其他保险承保范围的部分,或超过相关机构对该外兼董事提供补偿的部分负赔偿责任。
(二)本扩展条款对下列针对该被保险个人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1、由被保险人、该相关机构、或该相关机构的其他董事、主管、受托人、管理人、主任秘书及其他提供类似职务的个人的一个或数人提出的索赔,但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1)由非被保险个人、亦非该相关机构的其他董事、主管、受托人、管理人、主任秘书及其他担任类似职务的个人的一人或数人,以该相关机构的名义所提出的衍生性索赔案件,且被保险人就该索赔未参与或提供协助。
(2)由在相关机构兼任董事职务之其他被保险个人或该相关机构的其他董事、主管、受托人、管理人、主任秘书及其他担任类似职务的个人的一个或数人,基于其下列行为而提出的索赔请求:
A、实际或被指称的不当解雇;
B、涉及解雇的诽谤;
C、歧视;
C、性骚扰。
(3)由在相关机构兼任董事职务之其他被保险个人或该相关机构的其他董事、主管、受托人、管理人、主任秘书及其他担任类似职务的个人的一个或数人,因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案件向其提出责任分摊或损害补偿的索赔;
2、由任何拥有该相关机构5%以上股份或董事选举权的个人或团体所提出的索赔案件;
3、被保险个人在该职务终止后所为或企图在相关机构行使外兼董事职权时所为,或被指称或企图为不当行为的索赔案件。
三、定义
外兼董事指经被保险公司派遣或同意前往其他公司担任董事、主管、受托人、管理人、主任秘事或其他类似职务的一人或数人,该其他公司不是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
相关机构指“外兼董事”定义中的其他公司。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二)无过失诉讼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被保险个人的身份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被指称的单独或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被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个人因此承担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按本附加险条款和本附加险主险条款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附加险主险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按本附加险条款和本附加险主险条款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附加险主险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人只对本附加险主险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的被保险个人的损失负责赔偿,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个人承担。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三)自动承保保险期间新并购的子公司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第十一条“被保险公司并购其它公司或设立子公司”的第(二)款全部删除并以下述条款取代:
“(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上述被并购或被设立的公司在被并购或被设立当时的资产占被保险公司与该公司资产之和的______%或以上;
2、上述被并购或被设立的公司在美国、加拿大或其管辖的地区内成立、经营业务、上市或发行有价证券,
则被保险公司应自并购或设立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文件。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加收保险费和设定其它承保条件,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鉴于上述情形将导致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于因此导致的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公司未履行本通知义务,或未按时缴纳加收的保险费,则自收购或设立之日起30日后,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四)损失赔付顺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其金额超过剩余的赔偿限额额度(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扣除已赔偿金额后剩余的部分),保险人将首先赔付主险条款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下的损失,然后就剩余的赔偿限额部分,赔付其它保险责任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五)保费支付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投保人同意若投保人于保险期间起始日起九十(90)日内尚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将于第九十(90)日的零点自动终止。投保人进一步同意,该终止无需进一步通知,然而,投保人仍有义务按日比例支付终止日前保险期间的保费。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六)大股东定义修改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大股东”的定义修改如下:
“【大股东】指直接或持有或控制被保险公司25%或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限制类
(十七)违反美国证券法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通用的除外责任第(二)款下增加以下除外责任条款:
“基于、起因于或由于任何实际或被指称的违反1933 年美国证券法、1934 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此二法而制订的规则或规定、美国和加拿大的国家、联邦、州、领地、地方或省的证券法规及以其为根据而制订的规则或规定及以上所有法规其后的修订版而产生的索赔。”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八)美国加拿大发行证券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通用的除外责任第(二)款下增加以下除外责任条款:
“基于、起因于或由于在美国或加拿大、其境内证券交易所内公开或非公开招募、募集、销售、分销或发行股份所导致的索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发行招股说明书或相类文件,此除外责任条款均适用。”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