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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工程监理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未能履行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者由于指令错误,致使监理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程监理合同中所列明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上述损失的每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则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或缩小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上述赔偿限额外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限额上述限额。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被保险人承接超出其规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监理业务;

    (三)被保险人的专业监理人员超出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业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抄袭、窃取、泄露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七)委托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与承建单位的共谋或串通。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或使用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委托人不听从被保险人的正确意见而造成工程项目的损失;

    (五)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或丢失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执业设计师或者非被保险人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监理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八)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委托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投保人按年度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最高为两年,自本合同列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起上溯二年的零时止。除另有约定外,首年投保时一般不给保险追溯期;次年起,对续保的客户给予一年的追溯期,第三年以及以后续保的客户给予两年的追溯期。

    投保人按单项工程投保的,不给予追溯期。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按保险年度投保的,保险费=(保险期间预期营业收入×1/2+累计赔偿限额×1/2)×适用的保险费率。

    按单项工程投保的,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的保险费率×(1+20%)×监理工期总月份数/12个月。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出险通知书、事故报告书、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单据或凭证;

    (三)事故证明书、裁决书、调解书、事故鉴定书;

    (四)相关的监理合同正本;

    (五)相关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用关系证明文件;

    (六)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和鉴定费发票;

    (七)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的发票;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委托人或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索赔金额以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或鉴定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或缩小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约定的限额。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其全部在册的从业人员名单。

    释义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工程监理: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工程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被保险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地方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表                                      单位:万元

    资质等级

    甲级

    申请甲级暂定期

    乙级

    申请乙级暂定期

    丙级

    申请丙级暂定期

    免赔额

    A档

    1.0

    1.5

    1.5

    2.0

    2.0

    2.5

    B档

    1.5

    2.0

    2.5

    3.0

    3.5

    4.0

    注:

    1、A档费率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工程监理公司。

    2、B档费率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不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工程监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