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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标的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次性付款或抵押贷款购买的产权房屋和购房合同中载明的配置设备。
购房后装修、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财产和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保险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台风、暴风、暴雨、洪水、雷击、冰雹、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 在发生第三条灾害或事故时,为防止事故蔓延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以及由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保险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及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未列明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
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租人、代看管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缺陷以及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
二、保险标的在正常保养、维修项目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三、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实际价值。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房屋每平方米售价乘以购房总面积或按合理的评估价格或双方约定价格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产权房屋,其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约定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二十四时止,最长以5年为限。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产权房屋,其保险期间与贷款合同期限相同,最长以30年为限。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核定依据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灾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标的如有抵押,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保险标的无抵押,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实际损失相当于或超过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
二、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负责修复费用,以受损保险标的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修复费为限,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乘以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三、对于合理的施救费用或按照被保险人家庭财产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的施救费用的分摊,按实际费用金额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年度内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退保系数表计算并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术语适用下列释义:
一、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二、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附录
退保系数表
剩余年限(年) | 退保系数 | 剩余年限(年) | 退保系数 | 剩余年限(年) | 退保系数 |
1 | 0.7500 | 11 | 7.3997 | 21 | 12.7228 |
2 | 1.4835 | 12 | 7.9868 | 22 | 13.1928 |
3 | 2.2009 | 13 | 8.5611 | 23 | 13.6525 |
4 | 2.9024 | 14 | 9.1227 | 24 | 14.1021 |
5 | 3.5886 | 15 | 9.6720 | 25 | 14.5418 |
6 | 4.2596 | 16 | 10.2091 | 26 | 14.9718 |
7 | 4.9159 | 17 | 10.7345 | 27 | 15.3923 |
8 | 5.5577 | 18 | 11.2483 | 28 | 15.8036 |
9 | 6.1854 | 19 | 11.7507 | 29 | 16.2059 |
10 | 6.7993 | 20 | 12.2422 | 30 | 16.5993 |
1.剩余保险期间为整数年时:
退费金额=保险金额*基准费率*剩余n年退保系数
2.剩余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时:
退费金额=保险金额*基准费率*[剩余n年退保系数+(剩余n+1年退保系数-剩余n年退保系数)*剩余非整年月数/12]
n指未生效的保险年数(整数),“剩余非整年月数”指当剩余保险期间非整数年时,除整数年以外的月份数。
已承保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