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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互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及续保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规定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保险费按日费率计收。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若保险人同意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等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该附加险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共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夹闭、修复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

    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

    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8、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29、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30、终末期肺病

    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 持续低于0.75 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31、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该附加险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