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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监护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互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四条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连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连带被保险人同意。

    连带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连带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连带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连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连带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连带被保险人遭致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的杀害及故意伤害;

    (2)连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连带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4)连带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5)连带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所致;

    (6)连带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药物过敏所致;

    (7)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

    (8)连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连带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七条 连带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失踪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绑架、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连带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连带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及续保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规定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保险费按日费率计收。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若保险人同意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连带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连带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该附加险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该附加险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