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互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累计所发生的符合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以上两种办法简称《基本医疗办法》)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负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所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负给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责任:

    (1)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2)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自杀、自虐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7)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8)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

    (9)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0)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1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19)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的以及因意外伤害所致的首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除外;

    (2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21)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2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及时续保,等待期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及续保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规定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保险费按日费率计收。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若保险人同意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投保年龄、给付比例、免赔额及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共同协商确定。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续保本附加合同时,保险人保留调整保险费的权利。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病历记录、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等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缴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该附加险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该附加险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4、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投保人:指已向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的投保团体。

    6、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7、被保险人资格:系指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依据本附加合同作为被保险人并享有被保险人权利的资格。

    8、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各省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9、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是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及治疗,并有确实的医疗需要,治疗应具医学依据并符合医学上的普遍标准,不包括探索性及实验性的治疗,且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参照当地政府下发的涉及医疗费用管理的有关文件)。

    10、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