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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保险人已根据本附加合同交纳了保险费,保险人同意就被保险人承担的船东责任,在保险船员人数和赔偿限额事项上所作的扩展请求,并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具体以本保单所附清单约定的对象和限额为准。
一、在主合同确定赠送的船员保险人数和对象范围,每人最高可以再购买:
1、“伤残或身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
2、“抢救和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3万元;
二、对确因作业原因,在主合同确定赠送的船员保险人数和对象以外,需要再增加保险人数和再购买赔偿限额的,每人最高可以再购买:
1、“伤残或身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 万元;
2、“抢救和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5万元;
其他不变。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